{"billNo":"2021100435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548/114210054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548/1142100548_0_2.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548/114210054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4-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5-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吳秉叡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1293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98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6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8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3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4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0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6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9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4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4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8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140000"}],"議案名稱":"「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鍾佳濱","郭國文","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許智傑","陳俊宇","羅美玲","張雅琳","陳素月","林月琴","郭昱晴","陳亭妃","王正旭","徐富癸","陳秀寳","黃捷","吳秉叡","李坤城","陳培瑜","范雲","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5-05-20","meet_id":"院會-11-1-13","laws":["04520"],"mtime":"2025-05-21T12:16: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5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57","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郭國文、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鑒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2022年底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可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惟要保人基於保險契約之權利受強制執行時，受益人將來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得請求保險金之利益，亦將受到影響，且一般而言，保單對受益人保障價值遠高於保價金，若解約無異於殺雞取卵。爰此，為兼顧要保人之債權人與受益人之保護，爰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賦予具名指定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之親屬，得介入人壽保險契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兼顧要保人之債權人與受益人之保護，爰賦予具名指定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之親屬，得介入人壽保險契約，並明確化有權介入保險契約者之範圍、要件與時限。同時考量介入權人與被保險人間若無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保險利益時，特別規定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介入者，視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兼顧要保人之債權人與受益人之保護，第一項明定具名指定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之親屬，得介入人壽保險契約，並限縮有權介入保險契約者之範圍，以具名指定之受益人為原則，未具名指定受益人（包括無具名指定受益人及類名指定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為介入權人。同時，為使受益人之利益不因其他債權人之執行行為而受影響，明訂行使介入權之效果為法定契約承擔，使行使介入權之人成為該保險契約之新要保人。\n\n三、允許介入權人行使權利，係為兼顧債權人與介入權人之保護，故欲行使介入權以阻止保險契約之終止，應以介入權人提出解約金或投資型保險契約帳戶價值之額度之金額為要件，以替代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保險契約之利益。\n\n四、介入權之性質為形成權，足以變更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不宜長期存在，以免保險契約關係長時間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故明訂自本條第一項所定經法院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等事由發生效力時起三個月內為之。\n\n五、介入權人與被保險人間若無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保險利益時，宜特別規定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介入者，視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以免因保險利益而導致其介入權受不當限制。","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保險事故發生前，保單價值準備金請求權經法院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具名指定之受益人得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介入保險契約，取得要保人之地位。\n\n無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者，被保險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有前項之權利。\n\n依前二項規定介入保險契約者，應向執行法院或法院執行命令所指定之債權人給付相當於解約金或投資型保險帳戶價值之金額，並由執行法院通知保險人，始生介入之效力，再由保險人據以變更要保人為介入權人。\n\n自第一項事由發生時起，得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介入保險契約但三個月內不行使者，其權利消滅。\n\n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介入保險契約者，視為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5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