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36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0-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欣瑩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23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23人、委員林楚茵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101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67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1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23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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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邱鎮軍","涂權吉","翁曉玲","陳超明","楊瓊瓔","謝龍介","洪孟楷","游顥","羅明才","黃建賓","高金素梅","蘇清泉","萬美玲","陳永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6-04-20","meet_id":"院會-11-1-13","laws":["01527"],"mtime":"2026-04-21T12:18: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6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64","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徐巧芯、林沛祥等18人，鑒於「娛樂稅法」之立法原旨具「寓禁於徵」之目的，且現行法令所規定課徵之場所、設施或活動，多已是民眾日常之娛樂休閒，非全然為奢侈或費用高之活動。包含連高爾夫球運動，於2004年監察院亦對其為課徵對象，對財政部提出糾正案。而於「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中，亦將包含電影、音樂、視覺藝術與表演藝術等多項帶有娛樂與文化性質之活動，列為可申請減免娛樂稅之獎助與推廣對象。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娛樂稅法」之原立法原旨具「寓禁於徵」之目的，然今日其所規定課徵之場所、設施或活動，現多已為民眾日常之娛樂休閒。於2004年監察院亦對高爾夫球為其課徵對象，對財政部提出糾正案。且於「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中，亦將包含電影、音樂、視覺藝術與表演藝術等多項帶有娛樂與文化性質之活動，列為可申請減免娛樂稅之獎助與推廣對象。\n\n二、爰提案刪除本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修正第二款、第六款相關文字，並將第五款改為第二款，及修正後之第二款與第六款，分別改為第一款與第三款後做款次調整。","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二、舞廳或舞場。\n三、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一、對應第二條之修正。\n\n二、爰提案刪除本條文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並修正第二款與第六款之部分文字，並將第五款改為第二款，及修正後之第二款與第六款，分別改為第一款與第三款。","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三、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6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