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36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連署人":["廖先翔","盧縣一","林德福","賴士葆","鄭正鈐","林思銘","徐巧芯","吳宗憲","翁曉玲","徐欣瑩","邱鎮軍","鄭天財Sra Kacaw","張智倫","廖偉翔","涂權吉","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3","laws":["04819"],"mtime":"2024-07-10T21:59: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6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65","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鑑於議員服務型態多元，其問政及選民服務皆有賴助理之協助，為使議員用人更有彈性以兼顧問政品質及維護實際需求，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議員服務型態與議員助理工作內容多元，在兼顧議會行政成本，並維持議員助理基本人數以維持問政品質下，取消聘用公費助理上限規定，可使議員用人更有彈性以符合實際之需求，爰將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降低為四人；縣（市）議會議員則為二人。\n二、現行規定中，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修正通過後，已超過十八年未予調整，現行公費助理費用已不敷所需，亦難以維持基本問政品質，是應酌予提高至每人每月三十六萬元、十六萬元。\n三、而實務上，許多助理係以部分工時方式協助議員參與各類地方活動，參照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有關「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定義，增列開放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其支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三分之一；為有利於議員吸收人才，刪除有關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規定。另為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報議會備查。\n四、議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增訂相關之費用，包括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應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以資明確。又因公費助理協助議員參加活動，常有延長工時之情形，衍生之加班費亦一併納入議會編列經費中，以保障公費助理之權益。\n五、村（里）長除參與地方建設推動、弱勢族群通報訪視、緊急災害協助救助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事務外，也須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政策及民情反映等，工作繁重，然本法制定實行以來卻未因應物價調漲而有所調整，爰參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立法例，建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金額之調整機制，增列每二年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提高其保險保障金額至最高新臺幣壹千萬元，俾利村（里）長因公致傷亡時，其本人及家屬仍可獲得一定程度之理賠保障；每年發給村（里）長春節慰勞金，全國村（里）長均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方式辦理。","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取消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規定，並將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降低為四人；縣（市）議會議員下限為二人，增加議員用人彈性以符合實際需求。\n\n二、修正第二項，直轄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每人每月增加至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每人每月增加至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促進問政品質；另增列開放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三分之一之規定；又為有利於議員吸收人才，刪除第二項有關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上限規定。\n\n三、增列第三項，為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報議會備查。\n\n四、原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移至第四項，並增訂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衍生之相關費用，係包含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應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以資明確。","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數額三分之一。\n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領用助理姓名及分別支領之數額報議會備查。\n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22-04-15-修正:7","說明":"一、村（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為村（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另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現行規定每月新臺幣五萬元，用以支應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費用。\n\n二、村（里）長除參與地方建設推動、弱勢族群通報訪視、緊急災害協助救助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事務外，也須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政策及民情反映等，工作繁重，尤以在疫情期間負責追蹤關懷居家檢疫民眾及推動防疫工作的成果更是功不可沒。\n\n三、然本法制定實行以來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卻未因應物價調漲而有所調整，以致每月領取之補助費不足以支應因公支出費用，經常得自掏腰包，顯失允當。\n\n四、爰此，參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立法例，建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金額之調整機制，增列每二年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五、村（里）長長年服務鄉梓，遭遇意外事故之情事所在多有，爰提高其保險保障金額至最高新臺幣壹千萬元，俾利村（里）長因公致傷亡時，其本人及家屬仍可獲得一定程度之理賠保障，以維繫其等往後之經濟需要。\n\n六、村（里）長為第一線民選公職人員，服務民眾全年無休，亦須負擔來自於各級地方政府賦予之工作，職務繁重。考量現行民選公職人員、政務人員、軍公教人員及議員助理等均酌給年終工作獎金或春節慰勞金，以慰勞整年辛勞，且民間各行業亦多有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例，基於衡平原則及慰勉村（里）長執行職務之辛勞，爰增訂第五項，每年發給村（里）長春節慰勞金，全國村（里）長均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方式辦理。至如有村（里）長換屆、補選、停職、解職、當年任職未滿十二個月或破月等情形，其春節慰勞金支領數額則參照民選地方公職人員支給規定及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處理。","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其後每二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春節慰問金、出國考察費及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n\n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發給春節慰勞金，其數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計算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