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3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271/113400127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271/113400127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271/113400127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271/113400127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3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3080000"}],"議案名稱":"「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岱樺"],"連署人":["王美惠","陳亭妃","郭昱晴","王世堅","徐富癸","張雅琳","黃秀芳","鍾佳濱","賴惠員","林俊憲","蔡易餘","陳素月","劉建國","吳琪銘","李坤城","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29","meet_id":"院會-11-1-13","laws":["01150"],"mtime":"2024-07-10T21:59: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66","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考量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為推動政府政策，有保護古蹟資產之任務，惟若無法取得業務上有經營或使用古蹟所座落之土地之所有權，恐影響其業務推動，且可能因古蹟產權移轉為私人所有，而其所座落之土地仍屬公有之情況，會衍生產權及古蹟管理維護複雜化等問題，不易古蹟保存及維護，爰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50","law_name":"土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n\n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n\n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n\n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n\n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n\n五、公共交通道路。\n\n六、礦泉地。\n\n七、瀑布地。\n\n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n\n九、名勝古蹟。\n\n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n\n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n\n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150:01150:2005-05-20-修正:18","說明":"一、考量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有推動維護古蹟資產之政策任務，若其無法取得業務上有經營或使用需要之古蹟所座落土地，恐影響其業務推動，且可能因古蹟移轉為私有，而所座落之土地仍屬公有情形，衍生產權及古蹟管理維護複雜化等問題，不易古蹟保存及維護。\n\n二、爰提出新增第四項規定，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有經營或使用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土地之需要，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者，得移轉為其所有。","修正":"第十四條　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n\n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n\n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n\n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n\n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n\n五、公共交通道路。\n\n六、礦泉地。\n\n七、瀑布地。\n\n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n\n九、名勝古蹟。\n\n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n\n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n\n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n\n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有經營或使用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土地之需要，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