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3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若華","鄭正鈐","廖偉翔","林沛祥"],"連署人":["牛煦庭","張智倫","涂權吉","廖先翔","許宇甄","魯明哲","黃建賓","陳玉珍","丁學忠","王育敏","陳菁徽","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29","meet_id":"院會-11-1-13","laws":["01139"],"mtime":"2024-07-10T21:59: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7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72","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鄭正鈐、廖偉翔、林沛祥等16人，鑑於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根據內政部公布的人口統計數據，2023年全年累計出生新生兒13萬5,571人，較2022年減少3,415人，近五年新生兒人數不斷下滑，再創統計以來新低。現行勞基法對於產假的規定，還停留在工廠法時代，已經數十年沒有調整；國際勞工組織（ILO）母性保護公約，1952年時就建議產假至少要12周，2000年時再提升至14周，以保護母性。面對少子化問題的嚴重性，提高生育意願才能提升生育率及減緩人口老化，因此女性受僱者之產假應加以延長。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女性產假為12星期，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及身心健康，並增進我國生育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年來出生人數持續低於死亡人數，自民國108年人口總數達2,360萬人後即開始下降。內政部今（113）年3月8日公布最新人口統計，由於出生人數持續低於死亡人數，加上國人恢復戶籍情形持續趨緩，台灣總人口再降至2,341.8萬人，連二月負成長，且連續38個月「生不如死」。\n二、國際勞工組織（ILO）於2000年為第183號公約「母性保護」修正產假至少14週，以供婦女產前休息、產後母體恢復，及照顧初生幼兒等混合目的。然而我國產假僅有8週，遠遠落後世界許多國家產假之相關規範至少超過10週以上，例如日本、新加坡、澳洲等國皆超過14週以上。職業婦女懷孕及生產，8週的有薪產假在現代的社會情境是否足夠讓人質疑，實有延長之必要。為使女性生產前後有足夠的休息及恢復期，同時營造良好生育環境、保障女性工作權，爰將現行產假8週提高為12週。\n三、為鼓勵生育，政府應採取全方位的措施，其中一項就是提高產假的假期，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女性勞工分娩前後，給予產假8星期。而根據2022年OECD統計顯示，OECD國家平均有薪產假週數為18.1週。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說明":"一、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年來出生人數持續低於死亡人數，自民國108年人口總數達2,360萬人後即開始下降。為貫徹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規定，以保障妊娠婦女與新生兒身心健康。\n\n二、為鼓勵生育，適度延長產假為十二個星期。\n\n三、產假延長，為避免婦女就業上遭受歧視，政府必須另行提出相關配套，及協助企業。","修正":"第五十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二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