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37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若華","廖偉翔"],"連署人":["鄭正鈐","張智倫","林沛祥","魯明哲","丁學忠","陳玉珍","陳菁徽","陳雪生","牛煦庭","涂權吉","廖先翔","許宇甄","黃建賓","王育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3","laws":["03616"],"mtime":"2024-07-10T21:59:4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7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73","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廖偉翔等16人，鑑於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根據內政部公布的人口統計數據，2023年全年累計出生新生兒13萬5571人，較2022年減少3415人，近五年新生兒人數不斷下滑，再創統計以來新低。現行勞基法對於產假的規定，還停留在工廠法時代，已經數十年沒有調整；國際勞工組織（ILO）母性保護公約，1952年時就建議產假至少要12周，2000年時再提升至14周，以保護母性。面對少子化問題的嚴重性，提高生育意願才能提升生育率及減緩人口老化，因此女性受僱者之產假應加以延長。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受僱者懷孕期間產假至十二週，並增訂其中逾8星期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年來出生人數持續低於死亡人數，自民國108年人口總數達2,360萬人後即開始下降。內政部今（113）年3月8日公布最新人口統計，由於出生人數持續低於死亡人數，加上國人恢復戶籍情形持續趨緩，台灣總人口再降至2,341.8萬人，連二月負成長，且連續38個月「生不如死」。少子化造成人口結構弱化，將衍生教育、國防、經濟、生育、財政等問題。正視因應如何解決少子化危機，已經是當前國家發展的嚴峻考驗。\n二、國際勞工組織（ILO）於2000年為第183號公約「母性保護」修正產假至少14週，以供婦女產前休息、產後母體恢復，及照顧初生幼兒等混合目的。然而我國產假僅有8週，遠遠落後世界各國14週產假之水平。世界各國產假之相關規範至少超過10週以上，例如日本、新加坡、澳洲等國皆超過14週以上，我國產假卻僅有八週，實有延長之必要。\n三、考量少子化危機為國安議題，打造友善孕育環境則為政府與民間、企業共同之責任，產假延長增加企業成本，相關配套必須要一併討論。也應朝向「產假薪資公共化」之方向，由國家承擔部分責任，故從八週延長為十二週之產假，延長部分由政府提供補助。少子化儼然成為台灣國安危機，政府近年編列相關因應預算逐年增加，已從2016年的150多億元，至2023年後超過千億元。\n四、受僱者妊娠期間所做努力與準備，除生產，還有產檢、陪檢、身心準備，以及伴侶陪伴和支持的所有事項，都是生產準備的一環，為更能反映了對生產過程全面性的理解，強調準備生產不僅僅是孕婦的責任，也是伴侶共同的責任，爰將現有陪產假以及陪產檢假等整合為「生產準備假」。","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本條第一項修正產假延長為十二星期，第二項修正配套規定財務來源；第四項將現有產檢假、陪產檢假修正為生產準備假，並規定分次給假；第五項配合各項整併，酌作文字修正。\n\n二、本條文第十五條中之「產檢假」以及伴侶之「陪產及陪產檢假」更名為「生產準備假」，同時放寬適用範圍，不限制僅在陪產、產檢或陪產檢，亦能適用參與孕前教育，分次給假，以彈性申請。\n\n三、少子化危機為國安議題，，打造友善孕育職場環境為社會共同努力之方向，故應朝向「產假薪資公共化」，爰比照相關育兒福利政策，修正第二項，增訂從八週延長為十二週之產假，其中逾八星期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政府應積極創造友善及平等之社會及職場環境，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二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就其中逾八星期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假逾八星期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進行產檢或接受孕產教育，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配偶分娩或接受孕產教育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並依受雇者之申請分次給假。\n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第二項及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