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41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916/114430091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916/114430091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2人擬具「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7760000"}],"議案名稱":"「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3","laws":["04716"],"mtime":"2025-06-23T18:18:54+08:00","提案人":["徐巧芯","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413號","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林沛祥等22人，為配合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貢獻之監察委員遴選資格從第七款修正至第五款，爰擬具「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國昌","馬文君","高金素梅","謝龍介","牛煦庭","楊瓊瓔","鄭正鈐","傅崐萁","呂玉玲","廖先翔","王育敏","洪孟楷","盧縣一","黃建賓","黃健豪","陳菁徽","陳玉珍","羅智強","游顥","翁曉玲"],"對照表":[{"law_id":"04716","law_name":"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人，監察院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員。本會主任委員由總統於提名時指定監察院院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n\n當然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二人亦得為本會委員，由監察院院長遴派之。\n\n前項當然委員以外之本會委員應每年改派，不得連任。","law_content_id":"04716:04716:2019-12-10-制定:3","說明":"一、為確保監察委員在最大程度上以公正客觀之角度獨立行使職權，有必要使監察委員在一定時間內與任何政黨政治利益無密切關聯，故刪除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此修正將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貢獻之監察委員遴選資格從第七款變更為第五款。\n\n二、為配合上述監察院組織法修正，故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修正至第五款。","修正":"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人，監察院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資格之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員。本會主任委員由總統於提名時指定監察院院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n\n當然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二人亦得為本會委員，由監察院院長遴派之。\n\n前項當然委員以外之本會委員應每年改派，不得連任。"}]}],"說明":"一、為確保監察委員在最大程度上以公正客觀之角度獨立行使職權，有必要使監察委員在一定時間內與任何政黨政治利益無密切關聯，故刪除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此修正將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貢獻之監察委員遴選資格從第七款變更為第五款。\n二、為配合上述監察院組織法修正，故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修正至第五款。","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5-06-23","提案編號":"20委1100441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41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