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41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998/113430199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998/113430199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4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9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010000"}],"議案名稱":"「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3","laws":["01816"],"mtime":"2024-12-23T18:14:06+08:00","提案人":["徐巧芯"],"連署人":["王鴻薇","游顥","洪孟楷","羅明才","林沛祥","高金素梅","林思銘","謝龍介","廖偉翔","傅崐萁","楊瓊瓔","張嘉郡","廖先翔","呂玉玲","盧縣一","陳菁徽","陳玉珍"],"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12-2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414號","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據高檢署於民國112年統計全國緝獲了各級毒品，有9,916.4公斤，係歷年來最高。再者，我國詐騙案持續猖獗，據法務部統計自109年起躍居各罪名偵辦案件之首。為有效遏止針對毒品吸食與持有累犯、犯下詐騙行為及酒駕致人於死再犯之可能性，爰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16","law_name":"外役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n\n二、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n\n三、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n\n二、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n\n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後段、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致重傷、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後段、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n\n四、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罪。\n\n五、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n\n六、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犯同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犯同條第三項之罪。\n\n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犯同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不在此限。\n八、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罪。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n\n九、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n\n十、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之人口販運罪。\n\n十一、犯前十款以外，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家庭暴力罪、第六十一條之違反保護令罪。\n\n十二、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十三、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或假釋中再犯罪之徒刑。\n\n十四、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十五、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五年。\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條條文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生效施行。但施行前已遴選至外役監之受刑人，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16:01816:2023-07-31-修正:4","說明":"一、我國詐騙案猖獗，故有必要修正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納入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之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使觸犯上述受刑人不具外役監遴選資格，增加嚇阻力，也防止受刑人於外役監期間再犯之可能性。\n\n二、為更加完善嚇阻因酒駕致死案件發生，故於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納入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因而致人於死者。\n\n三、為防止全部毒品累犯者得被遴選進外役監，使其有可能在外再犯毒品相關犯罪，故僅保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使施用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純質淨重五、十及二十公克毒品犯罪服刑者，與持有專有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之犯罪服刑者無遴選外役監資格。","修正":"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n\n二、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n\n三、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n\n二、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n\n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後段、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致重傷、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第三項因而致人於死者、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後段、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n\n四、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罪。\n\n五、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n\n六、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犯同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犯同條第三項之罪。\n\n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八、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罪。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n\n九、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n\n十、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之人口販運罪。\n\n十一、犯前十款以外，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家庭暴力罪、第六十一條之違反保護令罪。\n\n十二、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十三、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或假釋中再犯罪之徒刑。\n\n十四、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十五、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五年。\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條條文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生效施行。但施行前已遴選至外役監之受刑人，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說明":"一、據法務部統計，近5年詐欺罪案件偵查新收計41萬8,633件，呈增加趨勢，且自109年起躍居各罪名之首，110年達12萬4,899件，平均年增率18.6%；新收件數占全般刑案之比率呈逐年上升，自106年13.1%升至110年23.4%。警政署最近統計也表明112年1-10月詐欺犯罪較上年同期增加7,000件，可見我國詐騙案猖獗，故有必要修正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納入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之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使觸犯上述受刑人不具外役監遴選資格，增加嚇阻力，也防止受刑人於外役監期間再犯之可能性。\n二、為更加完善嚇阻因酒駕致死案件發生，故於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納入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因而致人於死者。\n三、據高檢署發布之「國內毒品情勢快速分析2023年年報」數據，2023年各級毒品施用人數計7萬6,537人；案次還原人數4萬1,724人，以第二級毒品2萬5,233人最多。毒品持有案件新收人數計6,265人；案次還原人數5,844人，以第二級毒品3,090人最多，占五成三，其次為第三級毒品1,843人，占三成二。各級毒品施用初犯（第1次犯）計8,198人，占整體偵查新收毒品施用人數19.6%，以第三、四級毒品4,290人最多。可見近年主要毒品施用犯罪者為累犯者及二及毒品居多，有加嚴遴選條件之必要性。惟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七項明定免除犯毒品危害防制法同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不在此限，使施用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純質淨重五、十及二十公克毒品犯罪服刑者，與持有專有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之犯罪服刑者依舊適用於外役監連選資格。目前罰則程度無助於嚇阻與打擊施用一二級持有及施用毒品累犯者故修正第四條第七項，僅保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措辭，防止累犯有被遴選外役監資格。","提案編號":"20委11004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41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