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42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昱晴","林月琴","莊瑞雄"],"連署人":["王美惠","陳培瑜","陳秀寳","吳沛憶","黃捷","鍾佳濱","王正旭","徐富癸","賴惠員","許智傑","李柏毅","陳素月","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5-21","meet_id":"院會-11-1-14","laws":["04536"],"mtime":"2024-07-10T21:53: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42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420","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林月琴、莊瑞雄等16人，鑒於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婦女自主決定終止妊娠為其基本權利，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懲罰已然過時，且我國已於民國七十三年完成《優生保健法》之立法，實務上婦女終止妊娠之生育保健已有更加完善的規範，本條文已無存在正當性，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委員會第21號一般性建議：「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使婦女獲得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本法對女性終止妊娠之懲罰性條文，嚴重侵害女性身體自主、平等、不受歧視之權利，故爰予刪除。\n二、我國於民國七十三年完成《優生保健法》之立法，實務上婦女施行人工流產皆經由該法阻卻違法，本章條文無存在之必要。\n三、本章立法迄今百年，其立法理由無視婦女身體自主及生育保健需求，規範效果亦已不合時宜。","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說明":"《優生保健法》已將「墮胎」正名為「人工流產」，未免歧視，本章用詞亦應與《優生保健法》同步。","修正":"第二十四章　妨害懷孕與人工流產罪"},{"現行":"第二百八十八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n\n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n\n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59","說明":"一、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女性有實施人工流產權利，應排除女性尋求人工流產之阻礙；對女性終止妊娠之懲罰性條文，嚴重侵害女性身體自主、平等、不受歧視之權利。本章相關條文立法迄今百年，其立法理由無視婦女身體自主及生育保健需求，規範效果亦已不合時宜，故爰予刪除。\n\n二、本章條文自民國24年公布以來未再修正，我國亦於民國73年完成《優生保健法》之立法，實務上人工流產施行相關規範皆已由該法處理，本章相關條文無存在之必要。","修正":"第二百八十八條　（刪除）"},{"現行":"第二百八十九條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27","說明":"同前條說明。","修正":"第二百八十九條　（刪除）"},{"現行":"第二百九十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61","說明":"配合前條條文刪除，本條亦予刪除。","修正":"第二百九十條　（刪除）"},{"現行":"第二百九十二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63","說明":"為保障婦女身體自主及生育保健需求，人工流產相關醫療資訊應予流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亦建議保障婦女獲得行使生育自主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故本條爰予刪除。","修正":"第二百九十二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4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