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42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宇甄","林沛祥","蘇清泉"],"連署人":["鄭正鈐","涂權吉","呂玉玲","廖偉翔","黃建賓","丁學忠","張智倫","洪孟楷","廖先翔","黃健豪","王育敏","傅崐萁","陳雪生","黃仁","謝龍介","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5-21","meet_id":"院會-11-1-14","laws":["01187"],"mtime":"2024-07-10T21:54: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42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424","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林沛祥、蘇清泉等20人，鑒於臺灣位處亞熱帶及地震帶上，溫度變化大，且常有地震發生，再加上許多公寓大廈年久失修，導致公寓大廈建築物公共安全意外事件頻傳，為維護公共安全，避免造成民眾生命財產之損害，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臺灣位處亞熱帶及地震帶，因氣候差異及地震過後，部份公寓大廈會發生外牆剝落等相關公共安全情事，造成民眾生命財產之損害。為維護建築物的使用及公共安全，第八條增訂公寓大廈外牆應定時實施安全檢查，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二、第十條增訂公共危險防範、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之修繕補助入法，促使各級地方政府制定補助辦法，加速推動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辦理相關事項，以利提升公共安全。\n三、同時增加中央政府應視地方財政狀況與公共危險程度，制定相關獎勵措施，促使地方政府落實相關檢修與補助。","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n\n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n\n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16-11-01-修正:10","說明":"為提高公寓大廈外牆安全管理，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公寓大廈外牆面應定時實施安全檢查，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n\n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n\n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n\n公寓大廈外牆面應於定時實施安全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送交地方主管機關。\n前項安全檢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n\n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12","說明":"一、由於臺灣位處亞熱帶及地震帶，因氣候差異的熱脹冷縮易造成磁磚膨拱，加上地震過後，部份公寓大廈發生外牆剝落等相關公共安全情事，造成民眾生命財產之損害。為維護建築物的使用及公共安全，增訂公共危險防範、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之修繕補助入法，促使各級地方政府制定補助辦法，加速推動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辦理相關事項，以利提升公共安全。\n\n二、同時增加中央政府應視地方財政狀況與公共危險程度，制定相關獎勵措施，促使地方政府落實相關檢修與補助。","修正":"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n\n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危險之防範、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之修繕、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中央政府應視地方財政狀況與公共安全危險程度，制定相關獎勵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42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