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42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宇甄","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黃仁","呂玉玲","林倩綺","盧縣一","陳雪生","謝龍介","邱鎮軍","陳超明","馬文君","丁學忠","張嘉郡","萬美玲","林德福","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5-21","meet_id":"院會-11-1-14","laws":["03623"],"mtime":"2024-07-10T21:54:0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42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425","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林沛祥、廖偉翔等17人，鑒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雇主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迄今已逾19年未調整，為使勞工擁有更好的老年生活，鼓勵勞工自提參與新制勞退基金投資與分紅，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勞保局統計，截至2024年1月底，勞工退休金全體提繳人數約754.58萬人，提繳薪資平均為44,771元；個人自願提繳人數約108.08萬人，提繳比率14.32%，平均提繳薪資為65,222元。\n二、新進公教人員自2023年7月起適用退撫新制，與新制勞退一樣為確定提撥制，由政府（雇主）與公教人員共同按月提撥退休金，強制提撥費率為15%，其中政府負擔65%，公教人員負擔35%，等於政府幫公教人員提繳9.75%，比新制勞退雇主提繳6%高出3.75%，同為雇主提繳，兩者提繳比率卻有相當落差，為反應經濟發展成果，照顧勞工老年生活，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雇主提繳不得低於8%。\n三、勞工退休金計算，以月薪4萬為例，假設提繳30年，投資報酬率為3%，勞工選擇不自提，滿60歲時可累積1,392,484元，按月領7,703元，如果有自提6%，滿60歲時可累積2,784,969元，按月領15,407元，若加計通膨來看，此金額恐不利老人生活，因此需提高雇主、勞工之提繳率，以提高退休金。\n四、為使勞工能有更多的退休金，鼓勵自提參與新制勞退基金投資與分紅，爰修正第三項，將自提比率同步調整為8%上限。","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18","說明":"一、勞工退休金雇主提撥不得低於6%自民國94年5月施行迄今，已逾19年未調整，相較於新制公教退撫金的雇主提撥9.75%有相當之落差，為照顧勞工退休生活，爰將第一項雇主提繳金額調整為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8%。\n\n二、因應第一項之修正，同步將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工資提繳同步調整為8%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三、同步修正第三項，將勞工自提比率同步調整為8%。\n\n四、同步修正第四項，將相關規定人員自提比率調整為8%範圍之內。","修正":"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八。\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八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八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八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4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