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4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10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10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3","laws":["07169"],"mtime":"2024-07-10T22:00:55+08:00","提案人":["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427號","案由":"本院委員陳瑩、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有鑑於原住民因求學、工作等因素，逾半數原住民移居都會區，又因《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揭櫫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且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政府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爰擬具「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素月","陳亭妃","鍾佳濱","陳冠廷","林岱樺","林月琴","劉建國","王美惠","邱志偉","蔡易餘","張宏陸","黃秀芳","何欣純","王正旭"],"對照表":[{"law_id":"07169","law_name":"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條例草案","rows":[{"說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居住於都市地區之原住民族生存及基本權利，以促進其發展，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本條例用詞。","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都市地區：指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鄉（鎮、市、區），原住民設籍或實際居住達一定人口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二、都市地區原住民：指設籍或實際居住於都市地區之原住民。\n\n三、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事務：指主管機關對於都市地區原住民族所提供之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社會適應及其他事項之保障及協助措施。\n\n四、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計畫：指主管機關為辦理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事務所訂定之行政計畫。\n\n五、都市地區原住民族聚落：指原住民族遷居都市地區形成之群居社區，並經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說明":"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相關預算。","增訂":"第四條　政府應致力推動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事務，其所需之經費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說明":"明定主管機關應有專責機關、單位或人員辦理都市地區原住民族事務，並與人民團體共同推動。","增訂":"第五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設設置專責機關辦理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事務，並支持人民團體共同推展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事務。"},{"說明":"為確實訂定具回應性之都市地區原住民族政策，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全國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計畫，並建立評估及回饋機制。","增訂":"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及人民團體研商並訂定全國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計畫，建立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之評估及回饋機制。\n\n前項計畫應每五年檢討修正，必要時，得隨時檢討修正。"},{"說明":"地方主管機關應配合全國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計畫，訂定該直轄市、縣（市）之計畫。","增訂":"第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及人民團體研商並依全國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計畫，訂定該直轄市、縣（市）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計畫。\n\n地方主管機關為處理跨區域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事務，得與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說明":"為避免原住民族於適用鄉（鎮、市、區）調解條例之調解案件處於文化不利之處境。","增訂":"第八條　都市地區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者，該鄉（鎮、市、區）公所之調解委員會應置原住民委員一人。\n\n發生於都市地區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五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者，勞工主管機關指派之調解委員或仲裁委員中，應至少有一人為原住民。"},{"說明":"為掌握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相關數據，俾作為研訂原住民族施政計畫、規劃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社會發展、產業創新、經濟發展與住宅安居等參據。","增訂":"第九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各項調查統計及專題分析時，應納入原住民族地區及都市地區之分析統計，作為各項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事務之規劃參據。\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都市地區原住民族資料庫；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生活狀況調查及建立人口資料。"},{"說明":"為支持都市地區原住民族舉辦歲時祭儀活動，以保存及傳承祭儀文化，強化族群認同，凝聚族群共識。","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積極推展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參與原住民族文化傳承及保存，並應依據各族群特色協助或舉辦歲時祭儀活動，或規劃、推動都市地區原住民族返鄉參加部落歲時祭儀。"},{"說明":"藉由原住民族文化場館提供之活動，體現原住民族文化及生活，促進族間相互認識及尊重，有助於族群永續發展。","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應考量都市地區原住民族之文化傳承及發展需求，提供適當空間以作為文化傳續場域，並於設置之原住民族文化場館及相關空間進行文化保存、傳承與發展，辦理原住民族文化之傳承、展示、收藏、教育、社群溝通、歲時祭儀及其他原住民族文化相關活動。"},{"說明":"政府應協力投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各項工作，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因未有傳統部落族語文化資源，需額外提供族語學習機會、建置學習平臺場域、促進推廣使用及營造友善環境。","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應鼓勵並保障都市地區原住民族於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家庭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並應獎勵及補助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事務。"},{"說明":"為促進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學生社會適應並發揮所長，都市地區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其需要於課後或寒暑假期間，提供原住民族歷史、語言等多元化課程，引導其有效學習。","增訂":"第十三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保障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學生之學習權利，主動發掘特殊潛能，並應視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學生社會適應需要，辦理課業及生活輔導。"},{"說明":"政府應共同建構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終身學習環境，作法包含自辦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等，發展符合在地文化脈絡或特殊需求之特色課程，促進原住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培育原住民族人才。","增訂":"第十四條　政府應結合公、私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建構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終身學習環境，促進原住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說明":"為促進都市地區原住民族文化傳承及組織發展，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傳統習慣推舉原住民族團體領袖及幹部，且為鼓勵文化發展工作，得編列相關經費。","增訂":"第十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尊重都市地區原住民族依其傳統習慣推舉原住民族團體領袖及幹部，並得編列經費推動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團體建立文化發展機制，以傳承維繫其傳統社會制度。\n\n前項領袖及幹部之名稱，應尊重各族傳統習慣，並應優先使用各該族語言。"},{"說明":"鑑於都市地區原住民族與其他族群密切接觸，於校園、職場屢有歧視事件發生，為保障原住民族身心健康，免於遭受歧視，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主管機關協助維護其權利。","增訂":"第十六條　政府應積極落實多元文化環境，促進族群平等發展，避免都市地區原住民族遭受歧視。\n\n原住民族因遭受歧視致其權利受不法侵害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主管機關協助維護其權利；其因遭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虞者，應協助防止之。"},{"說明":"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為確保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基本需求，明定政府應規劃各項社會福利、保險、醫療與其他扶助措施，以增加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獲得援助之管道。","增訂":"第十七條　政府應規劃都市地區原住民族之社會福利、保險、醫療及其他扶助措施，並增加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獲得援助之管道，以確保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基本需求，並促進其身體及心理健康、文化及社會安全。\n\n政府應積極協助主動提供適當場地、推動都市地區原住民及人民團體，優先設立符合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特性之文化照顧服務。"},{"說明":"保障原住民廠商得優先承包都市地區之採購，位於都市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保留百分之十採購件數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俾能實質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其工作權及經濟生活。","增訂":"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都市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保留百分之十採購件數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說明":"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策訂原住民族經濟政策，發展其經濟產業。","增訂":"第十九條　政府應推動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建構原住民族地區及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產業連結，促進通路拓展及原住民族業者之合作，並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都市地區原住民族事業體資料庫，充分掌握都市地區原住民族之經濟及產業發展動態。"},{"說明":"政府應制定別於原住民族地區、符合都市地區原住民族需求之住宅政策，並得依都市地區物價指數與消費水準，調整補助資格及額度，積極推動建購、修繕住宅補助、租金補貼、內政部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興辦原住民族社會住宅及聚落營造等事項。","增訂":"第二十條　政府應策訂都市地區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補助建購、修繕住宅、租金補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獎勵興辦原住民族社會住宅，並得依物價指數與消費水準，調整補助資格及額度。\n\n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至少應按轄區內都市地區原住民族人口數所占全國原住民總人口數之比率，分配並保障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入住社會住宅，且不得低於原住民族人口數占全國總人口數比率。"},{"說明":"政府「營造」都市地區原住民族聚落係透過聚落總體營造理念，建立屬於該聚落之意象或公共設施，明定都市地區原住民族聚落居住環境相關規定。","增訂":"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積極營造都市地區原住民族聚落，提供安全、健康、舒適、節能及永續之居住環境。\n\n本條例施行前之都市地區原住民族聚落位於依法禁止、限制建築地區、公共設施預定地或經政府認定之安全堪虞地區者，該聚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應勘選依法得為建築、地理區位安全無虞且適宜居住之土地，規劃作為遷建住宅安置使用，並協助取得建物合法使用權利。\n\n前項遷建住宅所需之土地，得徵收、申請撥用或由都市地區原住民族聚落申請承租。"},{"說明":"明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增訂":"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本條例施行日。","增訂":"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30","提案編號":"20委1100442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4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