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44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2161/113400216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2161/113400216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宇甄等3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33000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3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許宇甄","徐欣瑩","蘇清泉"],"連署人":["賴士葆","張智倫","游顥","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楊瓊瓔","李彥秀","顏寬恒","吳宗憲","陳菁徽","林沛祥","呂玉玲","林倩綺","鄭正鈐","黃健豪","謝龍介","萬美玲","黃仁","柯志恩","傅崐萁","林思銘","廖偉翔","廖先翔","丁學忠","邱若華","陳超明","黃建賓","翁曉玲","洪孟楷","涂權吉","魯明哲","陳玉珍","陳永康","張嘉郡","邱鎮軍","林德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12-17","meet_id":"院會-11-1-14","laws":["01177"],"mtime":"2024-12-17T18:14: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44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449","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徐欣瑩、蘇清泉等39人，鑑於現行公職人員罷免案之連署成立僅需原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十，易造成罷免浮濫，虛耗社會資源，罷免過程易造成公民對立，影響社會安定；實務上可能發生同意罷免票數低於當選票數之情況，形成少數民意否決多數民意之不合理現象；且《選罷法》雖有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之規定，然對於罷免提議與後續之連署，卻無禁止，導致選舉結果出爐後即能啟動之不合理現象，也讓一年內不能罷免之立法原意盡失，亦可能助長報復性罷免之惡性循環。為維護人民罷免權，以及兼顧公平性與社會安定，並給予當選人適當之保障，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五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88","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雖有「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的規定，然是一年內不得啟動罷免程序？或是一年內不得進行罷免投票而產生罷免的結果？回歸原始立法目的與制度設計，之所以有一年的豁免保護期，主要是希望給當選人能有一年充分表現的時間，另方面也考量選務成本與民主正當性，避免選舉恩怨牽扯政治鬥爭，讓社會頻繁陷入選舉罷免的政爭內耗循環之中，所以對於罷免會有比較嚴格的限制。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罷免提議連署時間沒有設限，致使有論者主張從選舉結果出爐之後即可發動罷免與第二階段連署，使原來立法保障一年的意義盡失。為避免日後罷免更易淪為選舉延長賽，政治鬥爭永無寧日，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將此模糊爭議部分予以明確化。","修正":"第七十五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現行":"第九十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n\n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6-11-29-修正:107","說明":"我國對於罷免之規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一條，僅需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導致罷免能輕易成案；而罷免投票，亦僅規定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同意之最低門檻，如此形同「雙重之低標準」，無異於讓少數民意有機會否決多數民意，顯不合理，亦不公平。依現行法進行罷免，可能會形成「少數否定多數」之問題，亦有「反民主」之現象。此情形不僅是對當選人不公平，也是凌駕於原當選時之多數民意，更可能在過程中造成社會對立不安，耗費社會與政府資源。為解決前述問題，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條文」，罷免通過門檻除維持現行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外，新增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時之得票數之規定。","修正":"第九十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並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n\n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44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