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47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1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1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14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3","laws":["01132"],"mtime":"2025-12-05T15:58:06+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昭姿","黃國昌","黃珊珊","吳春城"],"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477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惟現行工會法第四條仍禁止警察及消防員組成工會，難以保障警消人員爭取自身勞動權益。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警察及消防員得依本法相關規定組織及加入工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5","說明":"一、現行公務人員協會之制度，僅賦予與政府協商健康、勤務、設備等事項的權限，且該協商也不能締結團體協約，缺乏勞工所組織工會之完整勞動三權。\n\n二、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經社文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明確規範：「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目前世界各先進國家，諸如美國、德國、義大利等，皆有由警察及消防員組成之工會組織，得以積極向政府爭取消防員之勞動權益。\n\n三、為落實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以及經社文公約施行法之立法意旨，並考量對我行政機關施政之影響，應循序漸進開放公務人員籌組工會，爰提案修正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明定警察及消防員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並考量警消體系之特殊性，規範警消人員得組織及加入之工會類別。","修正":"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除前項規定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8","說明":"考量警消體系之特殊性，爰修正第一項文字，警察及消防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修正":"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5","提案編號":"20委1100447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4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