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4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3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雪生","萬美玲","林沛祥"],"連署人":["顏寬恒","翁曉玲","張智倫","邱鎮軍","楊瓊瓔","徐欣瑩","蘇清泉","賴士葆","羅廷瑋","黃健豪","黃建賓","廖偉翔","黃仁","廖先翔","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王鴻薇","羅智強","涂權吉","林倩綺","魯明哲","呂玉玲","張嘉郡","邱若華","馬文君","陳菁徽","盧縣一","陳超明","謝衣鳯","丁學忠","謝龍介","陳永康","游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5-21","meet_id":"院會-11-1-14","laws":["04687"],"mtime":"2024-07-10T21:54: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49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494","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萬美玲、林沛祥等36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受社會環境結構影響，就業年齡通常較常人延遲，此外，工作期間屢受無形中的工作障礙，體能上受到病症影響，身體機能老化衰退的現象更加急速，導致工作年資就也較一般常人為少。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者方准其自願退休，而中度身心障礙者若未具半失能以上之證明，勢必將面臨體能已無法負荷工作，卻又未達法定自願退休的窘境。況且民國110年1月20日立法院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明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中度身心障礙公務人員亦應比照上開條文之意旨予以保障，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n\n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n\n二、任職滿二十五年。\n\n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n\n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n\n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n\n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n\n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n\n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自願退休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n\n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n\n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及依第三項規定送銓敘部核備之危勞職務範圍、年齡，應予公告。\n\n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五十五歲。但本法公布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六十歲，並由銓敘部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考試院核定之。\n\n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n\n第三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23","說明":"一、修正第二項第一款文字。\n\n二、身心障礙者受社會環境結構影響，就業年齡通常較常人延遲，此外，工作期間屢受無形中的工作障礙，體能上受到病症影響，身體機能老化衰退的現象更加急速，導致工作年資就也較一般常人為少。\n\n三、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意旨，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者，應准其自願退休。反觀中度身心障礙者若未具半失能以上之證明，勢必將面臨身體機能已無法負荷工作，卻又未達法定自願退休的窘境。\n\n四、查民國110年1月20日立法院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明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中度身心障礙公務人員亦應比照上開條文之意旨予以保障，爰將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末段之自願退休條件新增任職滿二十年，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中度以上等級。","修正":"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n\n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n\n二、任職滿二十五年。\n\n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n\n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或任職滿二十年，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中度以上等級。\n\n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n\n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n\n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n\n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自願退休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n\n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n\n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及依第三項規定送銓敘部核備之危勞職務範圍、年齡，應予公告。\n\n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五十五歲。但本法公布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六十歲，並由銓敘部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考試院核定之。\n\n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n\n第三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4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