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6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涂權吉","游顥"],"連署人":["廖偉翔","陳菁徽","盧縣一","牛煦庭","呂玉玲","洪孟楷","高金素梅","謝龍介","楊瓊瓔","林思銘","陳玉珍","馬文君","林沛祥","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5-21","meet_id":"院會-11-1-14","laws":["01132"],"mtime":"2024-07-10T21:54: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60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604","案由":"本院委員涂權吉、游顥等16人，有鑑於工會組織對國家正向發展、建構穩定社會、提升民眾福祉、促進經濟繁榮，實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與功能。惟我國工會組織率未及先進國家一半，中小企業僱用勞工占全國就業人數近八成，依事業型態及僱用人數觀之，現行以三十人為成立門檻之規定顯見過高，不易建立組織，爰擬具「工會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勞工十人連署發起即得依法成立工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經濟部《2023年中小企業白皮書》顯示2022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63萬家，占全體企業98%創歷史新高；中小企業就業人數達913萬2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80%。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之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其他業別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謂之中小企業。以該人數，加以考量事業單位廠場或作業場所分散之情形，現行工會法三十人始得組織工會之要求顯然過高。\n二、我國企業工會、產業工會之組織率至108年底合計僅有8%，遠低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之16%，觀察亞洲其他先進國家工會組織門檻，香港7人、日本、韓國均為2人即可組織工會，足為我國法律對工會組織門檻限制過高，使勞工與雇主間欠缺自行透過集體勞資協商議定勞動條件、化解爭議之機制，乃致團體協約簽約率偏低，而勞工動輒需要國家公部門介入協調個別勞資爭議事件。\n三、爰此，特提案修正工會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利更多事業單位勞工組織工會，發展工會活動，邁向以團體協商為主、國家管制為輔，勞工團結、在最低勞動基準保護下議定勞動條件之產業勞動文化。","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n\n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13","說明":"觀察亞洲其他先進國家工會組織門檻，香港七人、日本、韓國均為二人即可組織工會，我國中小企業就業人口高達近八成，卻限制成立門檻實需三十人，實在過高，為增加工會組織率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權，建構勞、資雙方對等協商勞動條件之文化，爰提案調降工會組織門檻為十人。","修正":"第十一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n\n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6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