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63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27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8人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分別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9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180000"}],"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連署人":["邱志偉","陳俊宇","黃捷","陳素月","徐富癸","王美惠","李柏毅","李坤城","蘇巧慧","黃秀芳","羅美玲","洪申翰","陳培瑜","吳沛憶","蔡易餘","許智傑","林俊憲","吳琪銘","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6-26","meet_id":"院會-11-1-14","laws":["01521"],"mtime":"2024-07-10T21:54: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63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637","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22人，鑒於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與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已於民國110年及107年修正，為使法律用字統一，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之一，酌作文字修正。又依內政部統計，每位台灣女性平均一生約花費新臺幣近10萬元購買生理用品，已造成女性額外之經濟負擔。為符合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與各國立法趨勢，於第八條新增第三十三款，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月經生理用品，免徵營業稅。綜上所述，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配合其他相關法令之修正，針對本法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n二、依內政部統計，每位台灣女性平均一生約花費新臺幣近10萬元購買生理用品，已造成女性額外之經濟負擔。又為符合各國免徵或降低課生理用品稅之趨勢，爰新增第三十三款，衛生棉、衛生棉條、布衛生棉、生理褲及月經內褲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月經生理用品，免徵營業稅。以符合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中，「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內涵，減輕女性經濟負擔，落實性別平等與健康公平之公共衛生政策。（修正條文第八條）","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之一　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n\n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n\n本法所稱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1-01-10-修正:11","說明":"一、現行「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原名稱為「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已於民國110年2月3日修正。故將現行條文之「加工出口區」配合修正文字為「科技產業園區」。\n\n二、現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原名稱為「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已於107年6月6日修正。故將現行條文之「科學工業園區」配合修正文字，刪除「工業」二字。","修正":"第六條之一　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n\n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n\n本法所稱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現行":"第八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n\n一、出售之土地。\n\n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n\n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n\n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n\n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n\n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n\n七、（刪除）\n\n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n\n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n\n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n\n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n\n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n\n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n\n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n\n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n\n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n\n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n\n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n\n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n\n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n\n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n\n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n\n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n\n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n\n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n\n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n\n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n\n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n\n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1-01-10-修正:15","說明":"一、參照內政部104年之統計數據，每位台灣女性平均一生約花費新臺幣近10萬元購買生理用品，已造成女性不小之經濟負擔。惟生理用品乃女性基本生活之自然需求，不應令其額外負擔經濟壓力。\n\n二、綜上所述，且為符合各國免徵或降低課生理用品稅之趨勢，爰新增第三十三款，衛生棉、衛生棉條、布衛生棉、生理褲及月經內褲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月經生理用品，免徵營業稅。以符合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中，「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內涵，減輕女性經濟負擔，落實性別平等與健康公平之公共衛生政策。","修正":"第八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n\n一、出售之土地。\n\n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n\n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n\n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n\n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n\n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n\n七、（刪除）\n\n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n\n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n\n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n\n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n\n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n\n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n\n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n\n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n\n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n\n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n\n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n\n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n\n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n\n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n\n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n\n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n\n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n\n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n\n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n\n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n\n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n\n三十三、衛生棉、衛生棉條、布衛生棉、生理褲及月經內褲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月經生理用品。\n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6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