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6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許宇甄","王育敏","陳菁徽","丁學忠","洪孟楷","黃建賓","吳宗憲","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謝龍介","林思銘","楊瓊瓔","陳玉珍","林沛祥","牛煦庭","邱鎮軍","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5-21","meet_id":"院會-11-1-14","laws":["01780"],"mtime":"2024-07-10T21:54: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6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641","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鑑於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於民國112年實施專戶制，與現行私校退撫條例制度相同。然公教專戶制提撥費率為本薪加一倍之百分之十五，私校退撫條例卻為百分之十二，鑑於公、私立學校教職員皆屬教育人員，工作性質及內容並無差異，考量平等原則，退撫提撥費率應採相同標準，爰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其提撥費率為百分之十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112年7月實施的《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劃公教人員退撫制度改採確定提撥的專戶制，按其第九條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應按教職員/公務人員本（年功）薪（俸）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五之提撥費率，由政府提撥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公務人員提撥百分之三十五，共同撥繳入個人專戶。\n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規定，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之費率，為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並由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n三、過往公立學校教師退撫為確定給付制，民國112年實施的新制與私立學校退撫同為確定提撥的專戶制，教育人員不分公私立，其工作性質、內容皆一致，民國112年7月起退撫制度相同，然兩者提撥費率卻不同，使退休後的保障出現落差，為避免產生對私立學校教職員為不平等對待之爭議，爰提案修正將私校退撫之提撥費率調整為與公校一致的百分之十五。","對照表":[{"law_id":"01780","law_nam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n\n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n\n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n\n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n\n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n\n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n\n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n\n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n\n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n\n前項第二款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n\n第四項第三款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以最高四十二年為限。超過最高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n\n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n\n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n\n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n\n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n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n\n教職員自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依本條例規定撥繳退撫儲金之費用，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其應撥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得遞延三年撥繳。","law_content_id":"01780:01780:2023-05-23-修正:10","說明":"一、民國112年7月起實施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公務人員退撫新制之提撥費率為百分之十五；同為確定提撥專戶制的私校退撫條例卻為百分之十二。\n\n二、基於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作性質與內容皆相同，且退撫制度亦採相同設計，宜有一致之提撥費率較為合適，以確保公、私立校教職員皆能獲得相同的退休保障。爰此修正第四項，將提撥費率從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調整為百分之十五。","修正":"第八條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n\n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n\n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n\n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n\n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n\n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五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n\n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n\n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n\n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n\n前項第二款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n\n第四項第三款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以最高四十二年為限。超過最高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n\n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n\n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n\n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n\n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n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n\n教職員自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依本條例規定撥繳退撫儲金之費用，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其應撥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得遞延三年撥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6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