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64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許宇甄","丁學忠","葉元之","洪孟楷","羅廷瑋","張智倫","黃建賓","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謝龍介","楊瓊瓔","陳玉珍","林沛祥","牛煦庭","邱鎮軍","張啓楷","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5-21","meet_id":"院會-11-1-14","laws":["01724"],"mtime":"2024-07-10T21:55: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6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643","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鑑於特殊教育學校之校務辦理與發展需具有足夠特殊教育專業，以利於特殊教育學校能長期穩定提供特教學生所需之特殊教育服務。是以，於「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範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然而，現行制度下，對特教學校校長任期缺乏具體規定，恐不利特教學校長期穩定的發展。爰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至少擔任六年以上，始得參加其他非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遴選，以保障我國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一人；其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遴選、聘任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比照其所設最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之規定。」由條文內容可知，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聘任資格有別於一般學校校長之聘任資格，其目的為確保特殊教育學校之校長能夠專才專任，以促進校務的穩定發展。\n二、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意旨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公立學校校長採任期制，一任四年，且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選（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參照）。\n三、然而，現行制度下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初任屆滿即可參加其他非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遴選，對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資歷缺乏特殊規定，恐不利於特殊教育學校長期穩定的發展。爰修正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參酌「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外，增列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至少具備六年以上校長資歷，始得申請參加其他非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遴選，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益。","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一人；其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遴選、聘任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比照其所設最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之規定。\n\n特殊教育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研究發展、輔導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為二級單位辦事。\n\n前項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n\n一級單位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輔導單位負責保健業務之組長得由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n\n特殊教育學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規模者，置秘書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n\n啟聰學校之校長及教師應優先遴聘具手語知能者。","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23-05-29-全文修正:33","說明":"一、查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一人；其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遴選、聘任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比照其所設最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之規定。」由條文內容可知，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聘任資格有別於一般學校校長之聘任資格，其目的為確保特殊教育學校之校長能夠專才專任，以促進校務的穩定發展。\n\n二、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意旨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公立學校校長採任期制，一任四年，且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選（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參照）。\n\n三、然而，現行制度下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初任屆滿即可參加其他非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遴選，對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資歷缺乏特殊規定，恐不利於特殊教育學校長期穩定的發展。爰修正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參酌「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外，增列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至少具備六年以上校長資歷，始得申請參加其他非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遴選，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益。","修正":"第二十九條　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一人；其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遴選、聘任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比照其所設最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之規定，但欲轉任其他非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須於特殊教育學校擔任校長至少六年以上，始得申請。\n\n特殊教育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研究發展、輔導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為二級單位辦事。\n\n前項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n\n一級單位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輔導單位負責保健業務之組長得由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n\n特殊教育學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規模者，置秘書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n\n啟聰學校之校長及教師應優先遴聘具手語知能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6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