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647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207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2/LCEWA01_110312_006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2/LCEWA01_110312_006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5-27"},{"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6-06","2025-06-10"],"會議代碼":"院會-11-3-15"},{"會期":"11-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6-06","2025-06-10"],"會議代碼":"院會-11-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570000"}],"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翁曉玲","陳永康","廖偉翔","馬文君","陳玉珍","徐巧芯"],"連署人":["林倩綺","林沛祥","楊瓊瓔","謝龍介","高金素梅","吳春城","陳超明","羅智強","洪孟楷","林國成","牛煦庭","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5-06-10","meet_id":"院會-11-1-14","laws":["02601"],"mtime":"2026-05-13T00:26:5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64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647","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陳永康、廖偉翔、馬文君、陳玉珍、徐巧芯等18人，鑑於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責，在役期間警戒、待命、留守、演訓，退役時仍負有子女教養及家庭經濟壓力，必須再就業，非公教人員生活安定可相比擬，應充分考量軍人服役特性，從優給予相關補助措施。而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者之子女教育補助，自一百零六年度第一學期起，排除上校階以上，改發中校以下人員，致產生上校退伍人員相對權益剝奪感。晉升上校係屬榮譽，對有心服務軍旅之軍人，政府應肯定並保障其退伍後之各項福利與生活，並妥適照顧及培育其子女。恢復退役上校以上子女教育補助費，有助於優質人力長留久用，維繫部隊安定。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責，在役期間警戒、待命、留守、演訓，退役時仍負有子女教養及家庭經濟壓力，必須再就業，非公教人員生活安定可相比擬，應充分考量軍人服役特性，從優給予相關補助措施。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明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二、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者之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衡平」2字為由，自一百零六年度第一學期起，排除上校階以上，改發中校以下人員。然國人初婚年齡趨晚，尤其軍人，以上校階為例，退休時通常介於42~54歲之間，子女甫上高中或大學，惟公務人員退休年齡為65歲，子女多已完成學業，兩者不可比擬。再以112年上校退休俸每年約63萬6千元，中校退役為52萬8千元，兩者相差約10萬8千餘元，若以一名子女就讀私立大學為例，全年度二學期可補助7萬1千餘元，退役上校無子教育補助費，需增加支付此費用，與退役中校相較，退休俸總額僅多約3萬6千4百餘元，若2名子女就讀私立大學，退休俸總額較退役中校少約3萬5千2百餘元。基此，現行規定不符退後領俸之比例原則，亦使上校退伍人員產生權益之相對剝奪感。\n三、晉升上校階以上係屬榮譽，對有心服務軍旅之軍人，政府應肯定並保障其退伍後之各項福利與生活，並妥適照顧及培育其子女。恢復退除役上校階以上之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費，避免差別待遇及相對剝奪感，使優質人力長留久用，穩固志願役人力，提高留營成效，更有助於激勵國軍士氣、維繫部隊安定。此外，亦可優化招募誘因，藉周延福利待遇，強化軍眷照顧、減輕生活負擔，以吸引各類人才從軍，提升國軍人力素質。","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責，在役期間警戒、待命、留守、演訓，退役時仍負有子女教養及家庭經濟壓力，必須再就業，非公教人員生活安定可相比擬，應充分考量軍人服役特性，從優給予相關補助措施。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明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三、目前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者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之規定，僅限中校階以下，自一百零六年度第一學期起，排除上校階以上之退伍人員，然由於國人初婚年齡趨晚，尤其軍人，以上校階為例，退休時通常介於42~54歲之間，子女甫上高中或大學，而公務人員退休年齡為65歲，兩者不可比擬。另該辦法以軍階區分，而未就實質薪俸比較，不符退後領俸之比例原則，亦使上校階以上退伍人員產生權益之相對剝奪感。\n\n四、晉升上校階以上係屬榮譽，為使有心服務軍旅之軍人，政府應肯定並保障其退伍後之各項福利與生活，並妥適照顧及培育其子女。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明定所有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者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將補助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有助於優質人力長留久用，穩固志願役人力，提高留營成效及提升國軍人力素質。","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費，由輔導會補助之。"}]}],"狀態":"三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64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