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6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402167/11324021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402167/11324021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0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9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38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3640000"}],"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倩綺","黃仁","蘇清泉"],"連署人":["黃建賓","許宇甄","黃健豪","羅智強","陳超明","王育敏","牛煦庭","邱鎮軍","李彥秀","陳玉珍","廖偉翔","陳雪生","游顥","林沛祥","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謝龍介","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11-27","meet_id":"院會-11-1-14","laws":["02018"],"mtime":"2024-11-27T15:15:1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65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653","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黃仁、蘇清泉等21人，為避免相關水域遊憩主管機關濫用母法授權意旨訂定不合理之辦法與公告，侵害國人權益，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朝向「海洋國家、水域解禁」政策發展方向，以「警示」取代「禁止」；並藉此落實發展觀光條例之合理性與立法意義。\n二、相關水域遊憩活動於主管機關嚴格控管以致窒礙難行。現行法條處以罰鍰之要件過於寬鬆且罰則過重，應予以適度修正。\n三、現行法條第三十六及六十條賦予水域遊憩主管機關絕對權力限制國人參與水域活動。","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n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n\n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於第一項管理辦法中定之。\n\n前項保險金額之部分金額，於第二項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n\n一、因意外事故致遊客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n\n二、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n\n(一)父母、子女及配偶。\n\n(二)祖父母。\n\n(三)孫子女。\n\n(四)兄弟姊妺。\n\n第二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22-05-03-修正:39","說明":"一、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依本修正條文應進行修訂，相關水域主管機關有關公告禁止之辦法內容予以刪除。\n\n二、以警示取代禁止。列舉包含生態復育、暗流漲退潮危險致命等區域得列為警示區域。","修正":"第三十六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警示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警示、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n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n\n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於第一項管理辦法中定之。\n\n前項保險金額之部分金額，於第二項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n\n一、因意外事故致遊客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n\n二、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n\n(一)父母、子女及配偶。\n\n(二)祖父母。\n\n(三)孫子女。\n\n(四)兄弟姊妺。\n\n第二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現行":"第六十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n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n\n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22-05-03-修正:68","說明":"本條例以促進觀光發展為目的，授權管理機關針對公告警示區域施以適度罰鍰達到警示及提醒效益。","修正":"第六十條　於公告警示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6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