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6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36,1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1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13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98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7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龍介等19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9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0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1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38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3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4030000"}],"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丁學忠","張嘉郡","黃健豪","游顥","陳玉珍","楊瓊瓔"],"連署人":["張智倫","黃建賓","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鄭正鈐","邱若華","陳雪生","林沛祥","林思銘","盧縣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6-14","meet_id":"院會-11-1-14","laws":["01167"],"mtime":"2024-07-10T21:55:1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65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655","案由":"本院委員丁學忠、張嘉郡、黃健豪、游顥、陳玉珍、楊瓊瓔等17人，鑑於警察人員擔任之勤務工作有其特殊性，不同於其他一般型態的公務人員，不但高工時及高危險性，應對相關人員之退休制度另有設計，比照國軍人員之退休制度，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統計，自民國一百零六年起五年期間，警察人員因公死亡殉職者有四十七人，因公傷殘者有四千三百八十五人，相較同期間軍人傷亡率更高，更高於其他各行業，顯見警消人員工作之危險性。另據統計，警察人員退休人員平均年齡遠低於國民平均壽命，政府對相關人員之退休制度有其個別設計，比照同為危勞職務之國軍退休規定。援例軍人之退休制度，另訂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規定。\n二、替代率部分，應比照國軍之規定辦理。援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有關退休金之規定，增列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文字，替代率依照新增之附表三，以年資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百分之四十五起，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加百分之二，最高以百分之九十五為上限。","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4-08-19-修正:42","說明":"一、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爰修正第一項、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項第二款條文文字。\n\n二、警察人員工作時數長並具高危險性，顯不同一般人員，有其特殊性。依統計資料警察人員之傷亡率遠高於其他公務人員，其平均壽命也低於國民平均，故其每月退休所得退之替代率應比照勤務性質相近之國軍。\n\n三、增列第四款，有關退休之警察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規定及其上限，另依附表三之規定。\n\n四、增列第五款，已退休之警察人員，退休待遇之計算標準，應比照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計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n\n五、增訂附表三─退休警察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表。","修正":"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四、警察人員之月退休所得替代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其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採計四十年，並以百分之九十五為上限。\n五、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65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