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70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5/LCEWA01_11011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5/LCEWA01_11011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瓊瓔","黃健豪","林沛祥","蘇清泉","廖偉翔"],"連署人":["顏寬恒","陳超明","呂玉玲","陳雪生","黃建賓","馬文君","王育敏","賴士葆","許宇甄","丁學忠","廖先翔","盧縣一","翁曉玲","黃仁","萬美玲","游顥","徐欣瑩","陳玉珍","魯明哲","李彥秀","羅廷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5","laws":["01721"],"mtime":"2024-07-10T21:50:5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70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709","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黃健豪、林沛祥、蘇清泉、廖偉翔等26人，有鑑於現行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公立學校之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之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然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10%，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亦規定，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指定捐款者僅能按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25%，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為落實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改善私立學校募款之困難，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提高捐款意願以健全學校發展，並將興學基金會之監督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強化其財務監管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73","說明":"為落實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改善私立學校募款之困難，爰修正第二項，使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併同刪除各款次及第三項。並將第四項修正移列為第三項，將興學基金會之監督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強化其財務監管功能能，以瞭解獲捐款學校有無合理運用捐贈款項。","修正":"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管理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first_time":"2024-05-24","last_time":"2024-06-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70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