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71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5/LCEWA01_11011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5/LCEWA01_11011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陳菁徽","黃建賓","吳宗憲","鄭正鈐","張嘉郡","徐巧芯","陳玉珍","高金素梅","李彥秀","謝龍介","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林沛祥","邱鎮軍","葛如鈞","張啓楷","羅明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5","laws":["05125"],"mtime":"2024-07-10T21:50: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71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711","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鑑於學生在學校出現重大違規行為，甚而有觸犯刑法之虞時，部分家長採取消極方式不配合主管機關、學校之協助管教請求，恐難以使兒少改正有害身心的不當行為或陷入觸法風險，有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之立法宗旨。為保障兒少身心健全之發展，考量兒少最佳利益及落實家長管教責任，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條揭櫫立法之目的，在於「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又同法第三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基於保護兒少身心健全發展，父母及監護人對本法所訂之相關措施應有配合之義務。\n二、當學生在學校出現重大違規行為，甚至有觸犯刑法之虞時，依據教育部發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學校需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其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然而，部分家長採取消極方式不配合主管機關、學校之協助管教請求，恐難以使兒少改正有害身心的不當行為或陷入觸法風險。\n三、考量兒少最佳利益及落實家長管教責任，爰參酌本法第五十一條家長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之照顧義務規定，以及第一百零二條違反五十一條之義務處以罰鍰之內容，增訂有關家長未配合學校依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所進行之輔導管教措施時，依法得要求家長參加親職教育講座之研習，或針對消極不配合之家長處以罰鍰之行政罰規定，爰增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及修正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本條新增。","修正":"第五十一條之一　兒童及少年發生違反刑法或嚴重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時，學校依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所進行之輔導管教措施，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予配合。"},{"現行":"第九十九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105","說明":"增列違反第五十一條之一之罰則。","修正":"第九十九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一百零二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n\n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n\n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n\n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n\n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n\n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n\n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n\n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n\n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n\n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113","說明":"明定違反第五十一條之一須接受親職教育。","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n\n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n\n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n\n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n\n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n\n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者。\n\n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n\n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n\n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n\n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first_time":"2024-05-24","last_time":"2024-06-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71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