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716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82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1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4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1400000"}],"議案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3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4","laws":["01063"],"mtime":"2024-07-31T12:53:16+08:00","提案人":["李彥秀","翁曉玲","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716號","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翁曉玲、林沛祥等23人，有鑑於獨立機關制度目的在於因特定裁決性、管制性或調查性之公共任務，特別需要踐行高度專業化、去政治化或充分顧及政治與社會多元價值而設立，然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訊傳播會（下稱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得以同意權之形式以為制衡，為貫徹責任政治及立法權制衡之相關法理，若通傳會之委員任期屆滿後，自應當然解任，不宜因其他因素而持續留任，又為確保獨立機關合議制之特性，當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時，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相關規定，由委員彼此互推代理主任委員，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游顥","柯志恩","羅廷瑋","王育敏","楊瓊瓔","吳宗憲","牛煦庭","羅明才","魯明哲","許宇甄","邱鎮軍","張智倫","顏寬恒","林德福","陳玉珍","黃仁","陳雪生","林倩綺","謝龍介","王鴻薇"],"對照表":[{"law_id":"01063","law_nam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n\n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n\n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n\n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n\n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n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1063:01063:2011-12-14-全文修正:4","說明":"一、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行政院雖擁有對通訊傳播會委員（下稱通傳會）之人事決定權，但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得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而通傳會委員為四年一任，與總統及立法委員之任期長度一致，意即當通傳會委員任期屆至時，會由不同屆次之總統所任命之行政院長提名新人選，再由不同立法委員組成之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n\n二、惟現行條文規定若任期滿後行政院長未提名或提名人選未獲立法院同意，則原任委員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恐有違反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設計之虞，蓋若被提名人未能獲立法院同意，原任期已屆滿應解任之通傳會委員，仍得持續行使相應職責，已超出任命及行使同意權之初，任命原委員任期為四年之本意，等同行政院長可藉由提名不獲立法院同意之人選方式，繼續留任任期屆滿之委員，規避立法院之實質審查，且通傳會為合議制，縱委員會人數未滿，亦無礙其日常之運作。\n\n三、依現行條文之設計，延任僅規定「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惟若新被提名人選中，有各別人選獲立法院同意，則原任期屆滿之委員由誰解任、由誰續任均易造成實務上之困擾，故為貫徹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之相關法理，原通傳會委員之任期應因任期屆滿而當然解任，不應因被提名人未獲立法院同意而無限期延任，故刪除第五項之規定。","修正":"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n\n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n\n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n\n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n\n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現行":"第五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law_content_id":"01063:01063:2011-12-14-全文修正:5","說明":"另考量通傳會為合議制機關，若主委及副主委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之相關規定，應由其他委員互推代理主任委員，較能達到獨立機關設計之本旨。","修正":"第五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說明":"一、依據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行政院雖擁有對通訊傳播會委員（下稱通傳會）之人事決定權，但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得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而通傳會委員為四年一任，與總統及立法委員之任期長度一致，意即當通傳會委員任期屆至時，會由不同屆次之總統所任命之行政院長提名新人選，再由不同立法委員組成之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n二、惟現行條文規定若任期滿後行政院長未提名或提名人選未獲立法院同意，則原任委員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恐有違反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設計之虞，蓋若被提名人未能獲立法院同意，原任期已屆滿應解任之通傳會委員，仍得持續行使相應職責，已超出任命及行使同意權之初，任命原委員任期為四年之本意，等同行政院長可藉由提名不獲立法院同意之人選方式，繼續留任任期屆滿之委員，規避立法院之實質審查，且通傳會為合議制，縱委員會人數未滿，亦無礙其日常之運作。\n三、依現行條文之設計，延任僅規定「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惟若新被提名人三人中，僅一人或二人通過立法院同意，則原任期屆滿之委員由誰解任、由誰續任均易造成實務上之困擾，故為貫徹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之相關法理，原通傳會委員之任期應因任期屆滿而當然解任，不應因被提名人未獲立法院同意而無限期延任。\n四、另考量通傳會為合議制機關，若主委及副主委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之相關規定，應由其他委員互推代理主任委員，較能達到獨立機關設計之本旨。","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7-16","提案編號":"20委110047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71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