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72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4","laws":["07317"],"mtime":"2024-07-31T12:53:57+08:00","提案人":["翁曉玲","王鴻薇","林沛祥"],"連署人":["賴士葆","羅明才","張智倫","李彥秀","黃仁","高金素梅","林思銘","顏寬恒","張嘉郡","盧縣一","廖先翔","林德福","羅智強","洪孟楷","丁學忠","陳永康","楊瓊瓔","萬美玲","陳菁徽","陳玉珍","邱若華"],"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6-0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729號","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王鴻薇、林沛祥等24人，按我國憲法第九十條規定：「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而監察委員應獨立行使職權，保持超然中立性。惟監察委員並未如立法委員受立法委員行為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範，致其身為監察機關卻不受相應之法律規範監督，爰參考上開法律與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爰擬具「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317","law_name":"監察委員行為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揭示本法之立法意旨。\n\n二、按監察院監察委員依憲法行使職權外，並無更具體之行為規範法，爰參考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一條，訂定本條。","增訂":"第一條　為樹立監察委員公正廉明，貫徹法治，伸張正義之基本形象，並維護監察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以發揮監察功能，爰制定本法。"},{"說明":"一、參考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二條，爰訂定本條。\n\n二、有關政治活動或行為，除所列六款具體事由外，參考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二條注意事項，應包括監察委員對於非公辦而與選舉有關之各項政治活動，如募款餐會、演講會、成立競選總部或分部、成立後援會等，不得參加或致送花籃、匾額、中堂等。亦不得發起或連署與選舉有關或為達競選目的之聲明或其他文宣。監察委員亦不得為候選人擔任與選舉有關之各項職務或接受其名銜。","增訂":"第二條　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n\n監察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n\n一、協助政黨吸收黨員。\n\n二、為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宣傳其政治主張。\n\n三、為公職候選人助選。\n\n四、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籌募經費。\n\n五、擔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n\n六、介入黨政派系紛爭。\n\n七、其他有關黨派之政治性活動或行為。"},{"說明":"參考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三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按監察委員執行監察職務之特性，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三條　監察委員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不得有不當或易受質疑有損監察形象之行為。"},{"說明":"參考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一條、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四條，依據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之特性，規定其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四條　監察委員任職期間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說明":"參考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五條，依據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之特性，規定其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爰訂定本條。又經營商業之定義，可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增訂":"第五條　監察委員任職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說明":"參考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六條與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條、第十九條之規定，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六條　監察委員及其配偶、直系血親與公費助理不得收受不當餽贈、招待或期約於卸任後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說明":"按監察委員行使職權之特殊性，其規範應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二條更嚴格，參考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七條，爰訂定本條。又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十條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假借其職位，向金融機構為不當之借貸，即屬本條所規範之型態之一。","增訂":"第七條　監察委員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損害他人。"},{"說明":"監察委員因執行其職務而有權知悉之秘密，不得洩漏之，以保障人民權利、國家安全等公益，爰參考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條、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訂定本條。","增訂":"第八條　監察委員對於因執行職務而知悉之秘密不得洩露。"},{"說明":"按監察委員係獨立行使職權，且只需少數委員即得為之，爰參考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十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不得長期居留國外，且其亦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而不得向國外申請居留或取得外國國籍，訂定本條。","增訂":"第九條　監察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長期居留國外、向國外申請居留或取得外國國籍。"},{"說明":"按監察權作為監督行政之重要手段，故對監察委員職權行使職權應有相較於立法委員或其他公職人員更高的道德要求。爰參酌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八條，對於利益衝突的自行迴避規定比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更為嚴格之規範，訂定本條。","增訂":"第十條　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批辦人民書狀、調查案件或審查糾舉案、彈劾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n\n一、依法律之規定，應予迴避者。\n\n二、書狀或案件之當事人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訂有婚約者或與其有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n\n三、現為或曾為書狀或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n\n四、曾參與書狀或案件有關之民、刑事及行政訴訟裁判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n\n五、依其他情形足認由其執行批辦、調查或審查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者。"},{"說明":"人民申請監察委員迴避之行政程序，參考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九條，訂定本條。","增訂":"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調查案件，經人民申請迴避時，其處理程序如下：\n\n一、監察業務處應先行送請被申請迴避之調查委員參考。\n\n二、該調查委員如認有應行迴避之事由，應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有關自行迴避之規定程序處理。\n\n三、該調查委員如認無應行迴避事由，得提出意見書。\n\n四、該調查委員於提出意見書或逾七日未提出意見書時，監察業務處應送請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審議後，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n\n監察委員調查案件，經監察院依職權，認有前條應自行迴避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辦理。"},{"說明":"為確保監察委員於調查程序中之中立性，參考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限制監察委員於調查程序外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之接觸行為，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二條　監察委員在調查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調查程序外之接觸。\n\n監察委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調查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n\n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說明":"一、按監察院行使監察權之性質與立法委員不同，並無遊說或受遊說之可能，故應禁止其項監察權行使對象有所關說、請託或為不當之推薦。又參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三條與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十一條，爰訂定本條第一項。\n\n二、又參考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十二條第二項，監察委員亦不得對其他委員調查之案件關說或干涉，爰訂定本條第二項。","增訂":"第十三條　監察委員不得向監察權行使對象有關說、請託或為不當之推薦。\n\n監察委員對於其他委員調查之案件不得關說或干涉。"},{"說明":"監察委員之待遇未如立法委員明文於法律中，參考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三條，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四條　監察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說明":"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僅規範監察院院長與副院長應依本法申報財產（同條項第二款）。又於立法委員之情形，除院長、副院長亦適用同規定外，立法委員應依同條項第九款之規定申報財產。而監察委員就其職務之特性，亦應確保其清廉性，財產申報應足夠透明。爰依據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十四條，訂定本條。","增訂":"第十五條　監察委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財產。"},{"說明":"一、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八條之規定，按監察委員行使職權並無上級機關監督，故規定其應力求切實，不得怠惰、規避，或互相推諉，避免不作為致調查案大幅減少，爰訂定本條第一項。\n\n二、依據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十五條，監察委員應認真執行職務，不得藉故稽延、無故不出席會議，爰訂定本條第二項與第三項。","增訂":"第十六條　監察委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怠惰、畏難規避或互相推諉。\n\n監察委員調查案件不得藉故稽延。\n\n監察委員不得無故不出席監察院院會、各委員會會議及糾彈案件審查會議。"},{"說明":"監察委員行使職權，基於其公正廉明，貫徹法治，伸張正義之基本形象，應態度合宜，爰依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十六條，訂定本條。","增訂":"第十七條　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態度應合宜，並切實注意維護被調查對象應有之尊嚴。"},{"說明":"一、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應得處以適當處分，以確保監察委員能確實行使其憲法所賦予之職權。爰參考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八條、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十七條，訂定本條。\n\n二、按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與同條第二項之規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提報院會為停權之處分。惟按監察法第八條第二項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案之審查決定之門檻，爰規定本條第六款，停權處分須經出席院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以及本條第二項關於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n\n三、參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七條，有藉職務上之權力，圖利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時，處以罰鍰，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增訂":"第十八條　監察委員違反本規範或有其他違法失職情事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提經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報院會決議為下列之處分：\n\n一、促其注意。\n\n二、警告。\n\n三、以口頭或書面於院會時道歉。\n\n四、推請委員依法提案彈劾。\n\n五、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n\n六、經出席院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n\n七、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第六款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n\n一、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n\n二、停權期間禁止進入院會及委員會會議室。\n\n三、停權期間停發歲費及公費。"},{"說明":"就調查中之案件有違反本法之規範時，為確保其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爰參考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十八條，經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報院會決議，停止就該案件行使監察權。","增訂":"第十九條　監察委員就調查中之案件違反本規範者，應提經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報院會決議，停止就該案件行使監察權。"},{"說明":"按監察委員其職務之特性，若涉及刑事犯罪，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其行使職權或監察院聲譽者，除停止其職權外，並應呈報總統，爰參考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十九條，訂定本條。","增訂":"第二十條　監察委員涉及刑事犯罪，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其行使職權或監察院院聲譽者，得由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報院會決議，停止其職務，並呈報總統。"},{"說明":"本條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提案編號":"20委1100472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72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