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7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4","laws":["04536"],"mtime":"2024-07-10T21:55:38+08:00","提案人":["魯明哲","邱若華","陳玉珍","黃健豪","林沛祥","王鴻薇"],"連署人":["涂權吉","鄭正鈐","張智倫","黃建賓","黃仁","盧縣一","牛煦庭","謝龍介","翁曉玲","蘇清泉"],"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5-2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734號","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邱若華、陳玉珍、黃健豪、林沛祥、王鴻薇等16人，鑒於近年來我國詐欺案猖獗，其案件數與財損亦隨之不斷提高，除令國人深惡痛絕外，亦有損政府公信。為彰顯打擊犯罪與捍衛人民之決心，並加強人民財產之保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藉提高刑度與罰金，用以降低詐騙案件之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5-16-修正:438","說明":"鑒於近期我國詐騙案猖獗，其詐騙件數與財損不斷提高，除令國人深惡痛絕之外，亦減損我國政府之公信，為彰顯政府打擊犯罪與捍衛人民之決心，並加強人民財產之保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最低刑度至三年以上，以及將罰金由一百萬元以下，修正為一千萬元以下。","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提案編號":"20委1100473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7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