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7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4","laws":["01132"],"mtime":"2024-07-10T21:55:36+08:00","提案人":["羅廷瑋"],"連署人":["涂權吉","王育敏","林倩綺","柯志恩","葉元之","鄭正鈐","謝龍介","游顥","楊瓊瓔","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張嘉郡","謝衣鳯","顏寬恒","廖先翔"],"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5-2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736號","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鑑於消防人員缺乏職業安全保障，近10年已有40餘名消防人員因公殉職，雖然《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惟現行《工會法》第四條仍禁止消防人員組織工會。爰此，為保障同具勞動者屬性之消防人員亦能擁有籌組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消防員得依本法相關規定組織及加入工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5","說明":"一、雖本條第一項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但消防人員屬公務員，受限於第四項不得組織工會，僅能依據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規定，因而限制消防人員自由結社之權利。\n\n二、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雖為維護公務人員之相關權益，將工作條件之改善事項列為得協商事項，惟該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明文規定若協商事項如與國防、安全（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安全等保障相關事項）、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不得提出協商，導致消防人員勞動權益之實質協商空間受限，無法扮演或取代工會的角色。\n\n三、爰修正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消防人員得依據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修正":"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及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除前項規定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8","說明":"考量消防體系之特殊性，修正本條第一項文字，規範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修正":"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及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說明":"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雖為維護公務人員之相關權益，將工作條件之改善事項列為得協商事項，惟該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明文規定若協商事項如與國防、安全（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安全等保障相關事項）、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不得提出協商，導致消防人員勞動權益之實質協商空間受限，無法扮演或取代工會的角色。","提案編號":"20委1100473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7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