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73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4","laws":["03717"],"mtime":"2024-07-10T21:56:03+08:00","提案人":["邱志偉","楊曜","林宜瑾","何欣純","林俊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738號","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楊曜、林宜瑾、何欣純、林俊憲等20人，鑑於「氣候變遷因應法」所徵收之「碳費」乃是將事業排碳之社會成本內部化，並進而引導事業綠色轉型，二氧化碳減排，最後落實淨零排放。環境「減碳」必須回歸到事業生產過程的低碳轉型，將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捕捉、封存下來，再進而導入循環經濟之再利用的途徑，也就是「二氧化碳資源化」，在過程中不可讓其逸散至大氣中。如同林業，林分在生長、撫育過程中吸存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林分成熟後，林木收穫以木材方式把碳以另外的形式保存下來，原地接續更新造林，維持碳吸存不間斷；木材經過加工利用，以林產品替代「耗能、不可再生資源」的產品。本法所徵收之「碳費」乃是將事業排碳之社會成本內部化，並進而引導事業綠色轉型，二氧化碳減排，最後落實淨零排放。惟倘若僅著重於「碳費」的徵收，則排碳依舊，對於事業綠色轉型進程仍未足夠積極。爰提出「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事業綠色轉型，透過「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鼓勵、獎勵「森林碳匯」、「碳捕存」、「負碳技術」、「再生能源」、「低碳資源循環利用」，將衍生之社會效益內部化，以實現本法「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之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瑩","賴惠員","林月琴","郭昱晴","黃秀芳","張雅琳","鍾佳濱","吳琪銘","陳俊宇","郭國文","許智傑","李坤城","陳冠廷","李昆澤","徐富癸"],"對照表":[{"law_id":"03717","law_name":"氣候變遷因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與自然系統為回應實際、預期氣候變遷風險或其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透過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並提升韌性，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衝擊或損害，或利用其可能有利之情勢。\n\n三、氣候變遷風險：指氣候變遷衝擊對自然生態及人類社會系統造成的可能損害程度。氣候變遷風險的組成因子為氣候變遷危害、暴露度及脆弱度。\n\n四、溫室氣體減量：指減少人類活動衍生之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n\n五、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n\n六、溫暖化潛勢：指單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在特定時間範圍內所累積之輻射驅動力，並將其與二氧化碳為基準進行比較之衡量指標。\n\n七、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n\n八、負排放技術：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以自然碳循環，或人為方式移除、吸收或儲存之機制。\n\n九、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n\n十、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n\n十一、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原住民族穩定轉型。\n\n十二、事業：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n\n十三、減量額度：指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本法修正施行前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取得之額度。\n\n十四、效能標準：指排放源之單位產品、單位原（物）料、單位里程或其他單位用料容許之排放量。\n\n十五、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n\n十六、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之額度。\n\n十七、碳洩漏：指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n\n十八、碳足跡：指產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碳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八款「負排放技術」、第九款「碳匯」、及第十款「淨零排放」用詞定義：\n\n(一)負排放技術\n（Negative Emissions Technologies, NETs），又稱負碳技術，該技術須限於「負碳足跡」，也就是使其「移除」的碳排放量，大於其排放到大氣中的人為額外碳排放量，才是負排放行為（Greenhouse Gas Re-moval），否則頂多就是達到碳中和，沒有負碳效果，這也是本法因應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量的真義，其技術分為自然及人工。\n\n自然之技術指的即為：碳匯，其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n\n人工之技術指的即為：人工負排放技術係將二氧化碳封存於地層、設施、場所、燃料、材料或化學品，以至於再利用，不再排放至大氣中。\n\n既有排放源之二氧化碳的總量，必須導入負排放技術，才能減少排碳，否則其碳排總量始終沒有減少。換言之，風能或光能等之再生能源無法減少既有排放源之碳排，既有排放源端賴負排放技術才能達到減碳的成效。（第八款：負排放技術）\n\n(二)碳匯（Carbon sink），根據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Climate Change, UNFCCC）定義，碳匯專指：自然界經光合作用移除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儲存於樹木、森林、海洋、土壤之中，不應與人工之「碳捕存」混淆（https：// unfccc.int/process-and- meetings/the-convention/ glossary-of-climate-change- acronyms-and-terms#s）。\n\n儲存於地層、設施或場所之溫室氣體端賴人工方式之碳捕存才能形成，迥然不同於自然作用所形成的碳匯，故刪除「地層、設施或場所」。\n\n至於所謂的人工碳匯、自然碳匯，一般是用來區別人工林和天然林所產生的碳匯，都來自於自然界經光合作用，移除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之自然中的作用。（第九款：碳匯）\n\n(三)淨零排放乃溫室氣體排放量，在扣除碳匯和碳捕存的移除量等於零，單單靠碳匯是不可能達成平衡的。\n\n當今全球工業化的程度，溫室氣體排放量單單靠碳匯量，遠遠不足以抵銷，大部份要靠碳捕存。碳捕存是憑藉人工方式來捕捉並封存於於地層、設施、場所、燃料、材料或化學品之中。（第十款：淨零排放）\n\n二、新增第一項第十九款「碳捕存」、第二十款「負碳或負碳足跡」用詞定義：\n\n(一)碳捕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係將二氧化碳捕捉下來（不論煙囪或大氣中），封存（Sequestration）固定在地層、設施、場所、燃料、材料或化學品中，不讓二氧化碳自由來去。全球極端氣候已是現在進行式，光靠自然界光合作用難以達到限制升溫1.5℃目標。因此，人工碳捕存方式愈來愈受到重視。（第十九款：碳捕存）\n\n(二)負碳或負碳足跡（Carbon negative），須明定：在碳捕存「過程」的二氧化碳總排放量不能超過所收集（減少）的二氧化碳數量。\n\n「負碳或負碳足跡」和「碳足跡」之內涵不同。「負碳或負碳足跡」係指：從碳捕存至再利用的「過程」；而「碳足跡」乃針對「產品」排碳的總合。\n\n碳捕存之目的在於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在碳捕存過程中，包含二氧化碳捕捉、封存、或再利用製程時都需要能源，以化石燃料產生能源勢必又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故須強調「負碳足跡」，不得增加碳排放量。（第二十款：負碳或負碳足跡）","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與自然系統為回應實際、預期氣候變遷風險或其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透過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並提升韌性，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衝擊或損害，或利用其可能有利之情勢。\n\n三、氣候變遷風險：指氣候變遷衝擊對自然生態及人類社會系統造成的可能損害程度。氣候變遷風險的組成因子為氣候變遷危害、暴露度及脆弱度。\n\n四、溫室氣體減量：指減少人類活動衍生之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n\n五、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n\n六、溫暖化潛勢：指單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在特定時間範圍內所累積之輻射驅動力，並將其與二氧化碳為基準進行比較之衡量指標。\n\n七、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n\n八、負排放技術或負碳技術：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以自然碳循環，或人為方式捕獲後，在進行封存或再利用之固碳過程中，實現負碳足跡之機制。\n\n九、碳匯：指自然界經光合作用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n\n十、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及碳捕存的加總量達成平衡。\n\n十一、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原住民族穩定轉型。\n\n十二、事業：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n\n十三、減量額度：指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本法修正施行前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取得之額度。\n\n十四、效能標準：指排放源之單位產品、單位原（物）料、單位里程或其他單位用料容許之排放量。\n\n十五、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n\n十六、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之額度。\n\n十七、碳洩漏：指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n\n十八、碳足跡：指產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碳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n\n十九、碳捕存：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捕獲後，封存於地層、設施、場所、燃料、材料或化學品。\n二十、負碳或負碳足跡：指碳匯或碳捕存之過程中，其二氧化碳排放之總和扣減其吸收或收集之總合為淨負值。"},{"現行":"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益、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n\n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n\n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n\n一、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n\n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n\n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n\n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n\n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n\n六、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n\n七、納入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n\n八、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6","說明":"一、修正第三項第八款之「自然」碳匯。\n\n新修正之碳匯的定義，已釐清其係經自然作用所形成，實不宜再強調「自然」。因「碳匯」既是「自然界經光合作用移除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儲存於樹木、森林、海洋、土壤之中」。雖然也有一說，自然碳匯指的是來自於天然林，人工碳匯來自於人工林，但這更說明碳匯來自於自然界的作用。\n\n二、原條文將碳匯區分為自然與人工，溫室氣體儲存於「樹木、森林、土壤、海洋」謂之自然碳匯、儲存於「地層、設施或場所」謂之「人工碳匯」，這種獨異於全球之說，會使我國落後於其他國家，無法與國際接軌。","修正":"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益、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n\n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n\n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n\n一、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n\n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n\n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n\n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n\n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n\n六、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n\n七、納入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n\n八、為推動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現行":"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n\n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n\n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n\n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n\n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n\n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n\n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n\n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7","說明":"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為使基本原則之內容更為具體，列舉至少應包含「碳匯、碳捕存、負排放技術、再生能源、資源循環利用」等具體項目之氣候變遷科學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修正":"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n\n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n\n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n\n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n\n四、致力碳匯、碳捕存、負排放技術、再生能源、資源循環利用及其它氣候變遷科學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n\n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n\n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n\n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現行":"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n\n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其權責事項規定如下：\n\n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n\n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辦。\n\n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七、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八、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九、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協辦。\n\n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低碳飲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n\n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研擬及推動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財政部協辦。\n\n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n\n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事項：由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九、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二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永續會協調指定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10","說明":"修正第二項第九款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理由如下：\n\n一、自然資源不單單只靠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必須加上經營（Management）才能盡其功。就以森林碳匯而言，經營指：調查、規劃、撫育、收穫、更新及其他營林作業等發揮森林內部及外部效益之內容。\n\n二、以農業部為例，其所推動的森林碳匯三策略：碳吸存（Carbon sequest-ration）、碳保存（Carbon conservation）、碳替代（Carbon substitution），單單只有行政管理是做不到的，還必須加上經營管理。森林是台灣陸地上最大的碳匯，因此在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的議題上，應著重於強化主管機關在森林碳匯之經營管理。\n\n三、植物光合作用是地球上最原始的固碳方式，藉由光合作用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固定在植物體內或土壤或海洋中，從而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是實現淨零碳排的重要途徑。行政院已將山林溼地保育、擴增碳匯納為邁向淨零的措施之一，宣示打造循環永續與韌性安全的社會。","修正":"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n\n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其權責事項規定如下：\n\n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n\n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環境部協辦。\n\n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七、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八、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事項：由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九、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農業部主辦；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協辦。\n\n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低碳飲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事項：由農業部主辦。\n\n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研擬及推動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環境部主辦；經濟部、財政部協辦。\n\n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事項：由環境部主辦；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n\n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事項：由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事項：由教育部、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九、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二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永續會協調指定之。"},{"現行":"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n\n一、排放源檢查事項。\n\n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n\n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n\n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n\n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n\n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n\n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n\n十二、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n\n十三、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n\n前項基金用途之實際支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提出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對外公開。\n\n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三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37","說明":"一、有關該基金支用項目之規定，明定：對於森林碳匯、碳捕存、負碳技術、再生能源、低碳資源循環利用及其它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積極性工作，應透過補助、獎勵等手段以實現本法「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推動事業綠色轉型，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之目的。\n\n二、森林碳匯係「2050年臺灣淨零轉型路徑規劃」之主要負碳排路徑之一，且森林為台灣陸地上最大的碳匯。考量森林碳匯有別於以工業碳捕存技術，其除減碳之外，同時具有國土保安、環境改善、生物多樣性保育等多重效益，因此提振林業\n（Forestry）、強化森林經營\n（Forest manage-ment, FM）、林相改良或森林復育\n（Reforestation, RF）、\n新增林地\n（Afforest-ation, AF）、\n碳吸存\n（Carbon sequestration）、碳保存\n（Carbon conservation）、碳替代\n（Carbon substitution）、\n森林收穫木材產品\n（Harvest wood product, HWP）\n等「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Nature-based Solutions, NBS）已成為當前各國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所優先考慮的重點工作之一。為呼應國際NBS的發展趨勢，及彰顯政府對於具環境效益之自然碳匯的重視，故補助獎勵事業投資森林碳匯技術。\n\n三、實現淨零碳排需要大量的低碳、負碳等綠色能源與技術，因技術難度高，所需資金與投資風險也較大，致銀行融資、企業投資相對保守，常見籌資不易問題。藉由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創造實質經濟誘因，鼓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再者，現行循環經濟著重於廢棄物的處置模式，為了達到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衍生出許多高耗能、高耗水的處理模式，對於實現淨零碳排並無助益，因此在此限縮為低碳資源循環利用。（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n\n一、排放源檢查事項。\n\n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森林碳匯、碳捕存、負碳技術、再生能源、低碳資源循環利用及其它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n\n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n\n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n\n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n\n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n\n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n\n十二、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n\n十三、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n\n前項基金用途之實際支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提出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對外公開。\n\n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三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我國宣示打造循環永續與韌性安全的社會，並於2022年3月30日公布「2050淨零轉型路徑規劃」（如表一），預訂2050年總碳排為零。2019年臺灣電力部門之總碳排為139百萬公噸、非電力部門為86.6百萬公噸、及森林碳匯為-21.4百萬公噸，合計總碳排為：265.6百萬噸。為達2050年總碳排為零之目標，火力發電的碳捕存利用須達到20-27%，而製造部門須達到40.2百萬噸之負碳排。顯然負碳排之森林碳匯及碳捕存利用之積極性作為，乃2050年淨零排放能否成功的關鍵。\n資料來源─整理自：國家發展委員會等2022.3.30「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P.10\n環境「減碳」必須回歸到事業生產過程的低碳轉型，將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捕捉、封存下來，再進而導入循環經濟之再利用的途徑，也就是「二氧化碳資源化」，在過程中不可讓其逸散至大氣中。如同林業，林分在生長、撫育過程中吸存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林分成熟後，林木收穫以木材方式把碳以另外的形式保存下來，原地接續更新造林，維持碳吸存不間斷；木材經過加工利用，以林產品替代「耗能、不可再生資源」的產品。\n本法所徵收之「碳費」乃是將事業排碳之社會成本內部化，並進而引導事業綠色轉型，二氧化碳減排，最後落實淨零排放。惟倘若僅著重於「碳費」的徵收，則排碳依舊，對於事業綠色轉型進程仍未足夠積極。\n尤其我國產業結構乃是由下游中小企業利用上、中游所提供的材料與零組件，進行組裝而生產出最終精品，配合國際品牌商行銷至全球。品牌商為追求企業形象與社會責任（Environment, Social, Governance, ESG），會要求其供應鏈須符合碳中和或零碳排之目標，故從上游原料、中間部品、下游成品之整體製程的節能減碳都會有所限制。因此，藉由上、中游端直接「碳捕存、再利用」，以二氧化碳為料源，製造人工固（負）碳材料，以該材料導入製程，始能達到碳中和之目標。\n惟排放源之直接「碳捕存、再利用」須投入相當大的投資，應給予足夠的補助、獎勵做為誘因，並給予改善年限，以防事業僅僅繳碳費，不做「源頭改善」，排碳依舊，環境品質沒有改善。目前國外碳捕存技術已商業化，其應用面大多是將二氧化碳封存打入油田，藉此提高石油開採效率，惟臺灣並無大面積油田供二氧化碳封存於地底下，加上環境影響評估是否通過、民眾抗議等不確定因素，須有更為積極的「二氧化碳資源化」之再利用的科技發展戰略。\n為促進、落實淨零排碳，促進「二氧化碳資源化」，參照國際碳捕存再利用可達到負碳效益的技術現況，爰提出「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事業綠色轉型，透過「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獎勵、補助「森林碳匯」、「碳捕存」、「負碳技術」、「再生能源」、「低碳資源循環利用」等技術，以將其社會效益外部化，以實現本法「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推動事業綠色轉型，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的目的。修正要點如下：\n一、對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定義，修正名詞定義，以與國際接軌；並按本法內容之需要，修正「負排放技術或負碳技術」、「碳匯」、「淨零排放」等用詞之定義；增列「碳捕存」、「負碳或負碳足跡」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n二、將「自然碳匯」，修正為「碳匯」，刪去「自然」二字。「碳匯」既是「自然界經光合作用移除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儲存於樹木、森林、海洋、土壤之中」。（https：//unfccc.int/process-and-meetings/the-convention/glossary-of-climate-change-acronyms-and-terms#s），不應再贅用「自然」。雖然也有一說，自然碳匯指的是來自於天然林，人工碳匯來自於人工林，惟這更說明碳匯來自於自然界的作用。（修正條文第五條）\n三、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應更為具體，故明定：包含「碳匯、碳捕存、負排放技術、再生能源、資源循環利用」等項目之氣候變遷科學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n四、修正「自然資源管理」為「自然資源『經營』管理」。自然資源單單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無法盡其功，必須加上自動性質的經營（Management）。（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款）\n五、明定基金對於：「森林碳匯」、「碳捕存」、「負碳技術」、「再生能源」、「低碳資源循環利用」及其它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積極性工作，予以獎勵和補助，因實現淨零碳排需要大量的低碳、負碳等綠色能源與技術，其技術難度高，所需資金與投資風險也較大。（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5-21","提案編號":"20委1100473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73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