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73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4","laws":["01132"],"mtime":"2024-07-10T21:55:44+08:00","提案人":["林思銘","羅廷瑋","牛煦庭","林倩綺","游顥"],"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馬文君","王鴻薇","謝龍介","黃建賓","黃健豪","盧縣一","陳超明","徐巧芯","林沛祥","鄭正鈐","洪孟楷","高金素梅"],"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5-2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739號","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羅廷瑋、牛煦庭、林倩綺、游顥等18人，鑑於勞動部勞動統計年報，截至2022年底，較具集體談判協商功能之企業工會組織率僅8%，相較鄰近國家如新加坡、日本與韓國，我國工會組織率仍是偏低，更遠不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OECD）的平均值。其主要原因乃因現行法令，要求籌組工會須達30人之門檻過高，但我國是以中小企業為主，故應降低籌組工會之門檻，以讓勞資雙方能透過工會組織，維護勞工權益，促進勞資雙方之溝通協調，達成雙贏之結果，爰擬具「工會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n\n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13","說明":"一、至2022年底，台灣較具集體談判協商功能之企業工會組織率亦僅8%，相較鄰近國家如新加坡、日本與韓國，台灣工會組織率仍是偏低。其主要原因乃因現行法令，要求籌組工會須達30人之門檻過高，但台灣是以中小企業為主，企業員工甚至未達30人，故應降低籌組工會之門檻，以讓勞資雙方能透過工會組織，維護勞工權益，促進雙方之溝通協調，達成雙贏之結果。\n\n二、爰提案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相關文字。\n\n三、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一條　組織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應有勞工十五人以上，組織企業工會應有勞工三分之一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n\n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提案編號":"20委1100473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73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