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74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5/LCEWA01_110115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5/LCEWA01_110115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7-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109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61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7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5人「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540000"}],"議案名稱":"「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月琴","莊瑞雄"],"連署人":["郭昱晴","張雅琳","范雲","林楚茵","蘇巧慧","王正旭","沈伯洋","陳俊宇","黃捷","陳素月","王美惠","徐富癸","李坤城","羅美玲","吳琪銘","許智傑","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5","laws":["01792"],"mtime":"2024-07-10T21:52: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7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743","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莊瑞雄等19人，為使學生及幼兒輔導需求即時獲得協助，落實三級輔導分工與合作，配合每五年需定期檢討機制以合理配置輔導人力，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92","law_name":"學生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n\n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n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n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3","說明":"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並配合第十一條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新修條文，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專業輔導人員定義，明訂其幼兒為其輔導工作之服務對象。","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n\n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n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依法進用，從事學生及幼兒輔導工作者。\n\n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n\n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n\n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n\n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n\n四、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n\n五、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n\n六、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n\n七、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n\n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n\n九、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n\n十、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n\n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n\n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及與學校之協調聯繫等事項之規定，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4","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設有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因應學生輔導議題日新月異，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任務檢討修正，以期協助主管機關執行學生及幼兒輔導工作，爰修正第二項各款，說明如下：\n\n(一)增列第一款：為利地區性專業輔導人員（以下簡稱專輔人員）人力整合，以使人力資源運用最佳化。\n\n(二)修正第二款：現行第一款移列，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服務對象，應包含幼兒園之幼兒，並且，對服務對象之評估、輔導諮商範圍，應擴及家庭及社區評估，將學生之生態環境、社會脈絡納入，並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法定代理人協助學生所需之專業諮詢服務。\n\n(三)修正第三款：現行第八款移列，新增幼兒為對象，並為配合社會安全網絡之推動，學生輔導體系，已納入成為社會安全網絡之一環，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應扮演系統介接之軸承角色，協調及連結相關單位資源。\n\n(四)修正第四款：現行第二款及第三款合併移列，對於學校有嚴重適應困難與行為偏差學生，支援學校輔導諮商、轉介及轉銜服務。\n\n(五)第五款：由現行第四款移列，並新增幼兒家長為服務支援對象。\n\n(六)修正第六款：現行第五款移列，內容未修正。\n\n(七)修正第七款：現行第六款移列，校園危機事件之處理，不僅限於受害學生之心理諮商，而應是完整之危機介入與處置，包括協助校園意外事故、危機事件、天然災害之救援、重建與復原，為免限縮危機事件之處理範圍，爰刪除心理諮商工作之用語，並增列統籌調派專輔人員之文字。\n\n(八)修正第八款：現行第七款移列，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對嚴重個案之輔導，應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管理。另考量輔導之重要概念在於輔導歷程中持續進行輔導成效評估，且輔導成效評估不只在結案時才進行，而是整個諮商歷程持續進行，藉由觀察受輔導學生之反應，來評估輔導後是否有朝目標邁進，爰將「成果」修正為「輔導成效」。\n\n(九)修正第九款：為提升專輔人員及輔導教師之專業知能、服務品質及增進同儕支持，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任務包含辦理專輔人員研習及督導工作，並針對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提供協助。考量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主要組成人員為專輔人員，輔導教師則由學校直接督導，爰針對研習與督導方式進行修正。\n\n(十)修正第十款：學校輔導諮商中心為各主管機關所設之專業專責單位，且扮演著跨系統合作之橋樑角色，實務上能有效協助主管機關推動重大學生輔導政策，且目前適性輔導各地方政府已能穩定發展，併入重大輔導政策中，爰本次修正納入此任務。\n(十一)修正第十一款：配合前面各款修正，酌作文字修正。\n\n三、為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組織、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與學校之協調聯繫及各級主管機關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督導等事項，並明確其授權內容，並統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一致性，爰修正第三項規定該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n\n一、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n二、提供學校輔導學生及幼兒之心理、家庭、社區與社會評估、輔導諮商、服務資源諮詢及資源轉介服務。\n\n三、依學生及幼兒輔導需求，協助主管機關介接社會安全網絡合作，協調及連結學生輔導相關單位資源。\n\n四、支援學校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之輔導諮商、轉介及轉銜服務。\n\n五、支援學校教師、學生及幼兒家長專業諮詢服務。\n\n六、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n\n七、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n\n八、進行輔導成效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n\n九、辦理專業輔導人員之研習及督導工作，並得協助主管機關規劃與辦理輔導教師之研習及督導工作。\n\n十、協助主管機關推動重大學生輔導政策。\n\n十一、其他與學生及幼兒輔導相關事宜之規劃及推動。\n\n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應配置專業輔導人員、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及行政人力；其組織、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與學校之協調聯繫，及各級主管機關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督導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六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n\n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n\n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n\n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n\n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6","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n\n(一)本法所定三級輔導應強調三級輔導工作重在學生行為與問題之態樣，而非時間序列之輔導順序；三種輔導工作皆有其主要功能，並無明顯之階段性或順序性，原則上可同時進行，併予敘明。\n\n(二)現行條文用語恐導致後款輔導必須等待前款輔導無效後，始介入之問題，為避免爭議，爰刪除第二款「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及第三款「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文字。\n\n(三)行為偏差由現行處遇性輔導修正增列為介入性輔導階段，以及早介入提供輔導，又本次第二款介入性輔導及第三款處遇性輔導修正，能改善現行文字解讀可能有過於消極問題，以較積極文字引導學校推動三級輔導工作。另因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重視兒童及少年之輔導之自主權，本次修正更強化重視個別化輔導需求，如經自我覺察有輔導需求即可尋求學校輔導體系協助。\n\n三、為保障部分緊急個案之輔導需求急迫性，參考《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第六點，將「遇有緊急個案，得於學校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後，逕予轉介。」機制明確化，爰新增本條第三項。","修正":"第六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n\n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n\n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n\n二、介入性輔導：針對有個別化輔導需求，或適應欠佳、情緒困擾、行為偏差、自傷、遭受疏忽及虐待風險等學生，依其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n\n三、處遇性輔導：針對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遭遇危機事件等學生，除持續校內輔導外，經評估仍需校外輔導資源介入或追蹤處理，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資源，提供整合性輔導服務。\n\n除經學校介入性輔導後評估轉介至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外，遇有緊急個案，得於學校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後，逕予轉介。"},{"現行":"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n\n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11","說明":"一、依據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輔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迄今已至檢討年份，爰就檢討後人力需求進行修正。\n\n二、修正第一項：\n\n(一)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專輔人員數額配置標準，考量當前學生遭遇之問題廣泛、複雜，有輔導需求的學生也有明顯增加的趨勢，且因應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任務需求，必須配置合理數額之專輔人員。\n\n(二)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以置專任專輔人員為主，並得視輔導需求置兼任專輔人員協助。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要點第五點規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有補助各地方政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輔人員諮商鐘點費，讓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聘任時薪制專輔人員，以協助及充實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服務量能，爰增列後段得視學生輔導實際需求置兼任專業專輔人員若干人，以符合現況，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用語。\n\n(三)現行條文「義務輔導人員」無資格、進用方式或人數等規範，爰刪除之。\n\n(四)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五十五班以上學校設置專輔人員一人，學校雖有專輔人員需求，但未達五十五班以上之學校未能設置專輔人員，且因少子女化趨勢，造成專輔人員應聘人數因班級數減少而影響人員穩定性，爰予刪除改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以學生數配置專輔人員較符實務輔導需求。\n\n三、修正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總數、學生總數及特殊情況配置，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計算之。\n\n(一)為因應少子女化學生人數下降現況，並考量現行條文第一項學校專輔人員之配置計算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其幼兒園班級數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內部單位數與專任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員額。依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校數作為計算標準，則會忽略原以班級數作為計算標準時的幼兒需求。\n\n(二)爰增列第二款學生及幼兒總數除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實務需求於一定範圍內公告四千五百至五千之學生基數，俾利合理計算應配置之專輔人員人數。\n\n四、增列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殊情況，如輔導案量、地理區域等因素（學校所處學區社經條件或鄰近安置機構等特殊情況；部分縣市地理幅員狹長或因離島因素人口分散等），給予外加員額，平衡區域發展。在考量人事成本及合宜員額下，以外加百分之五之員額處理前開特殊情況。\n\n五、修正第四項：現行第三項移列，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專輔人員由主管機關統籌調派。又為因應部分主管機關所轄學校幅員較大或因地制宜執行學生輔導工作需求，需以設置分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彈性方式配置輔導人員，以便就近調派，即時提供鄰近區域學校輔導資源服務，爰增列主管機關得委由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在學校聘任之，以協助主管機關處理人員差勤管理及聘用相關事宜。\n\n六、修正第五項：現行第四項移列，因現行均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各地方政府，再由各地方政府統籌運用，爰刪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n\n七、修正第六項：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專任專輔人員配置標準，考量大專校院並未設專任輔導教師，又學生輔導需求逐年遞增，學生問題日益多元、複雜，各校高關懷學生須進行個管之個案數越來越多，因自覺而自行求助之個案也日漸增加，因師長、同儕敏感度增加，而轉介二級或三級輔導個案也有增加趨勢，未來學生輔導需求將持續增加。為提升大專校院學生輔導量能及維持輔導品質，有效協助有輔導需求之學生，大專校院應適度增加專輔人員編制，且充足大專校院專輔人員，於輔導過程發現學生輔導需求，及早提供學生協助並減少等待期，避免更發生嚴重狀況。\n\n八、第七項：現行第六項移列，內容未修正。","修正":"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兼任專業輔導人員若干人。\n\n中央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加總計算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數額：\n一、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總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二、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幼兒總數，除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四千五百至五千之基數。\n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案量、地理區域等特殊情況，在不超過前項各款加總計算之全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編制總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外加特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數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n依第一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統籌調派，並得委由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在學校聘任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八百人以下者，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八百人者，每滿八百人增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未滿八百人而餘數達四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n\n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first_time":"2024-05-24","last_time":"2024-07-1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7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