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77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4","laws":["02406"],"mtime":"2024-07-31T12:53:53+08:00","提案人":["翁曉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776號","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旨在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以維護新聞自由，惟現行廣播電視法對於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時，卻是以廣電事業作為處罰對象而非投資行為人，此歸責對象相當不合理，因廣電事業無從禁止黨政軍經由股權自由交易而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是以此法對廣電事業經營者不具可歸責性及可非難性。爰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透過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使廣電事業經營者免於遭受不合理之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楊瓊瓔","張智倫","林倩綺","羅廷瑋","羅智強","賴士葆","羅明才","李彥秀","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許宇甄","陳玉珍","黃健豪","涂權吉","顏寬恒"],"對照表":[{"law_id":"02406","law_name":"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之二　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n\n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n二、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n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條之一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406:02406:2015-12-18-修正:64","說明":"一、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並作文字上修正。\n\n二、目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處罰對象係已被投資的廣電事業為主，而非處罰持有廣電事業股權之政府、政黨、黨務人員等行為人，處罰對象不合理，亦違反行政罰法第七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規定，爰修法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修正":"第四十四條之二　民營廣播、電視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說明":"一、廣電事業無從禁止黨政軍經由股權自由交易而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尤其當其股東為上市、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時，任何人皆可於交易市場自由進行股票買賣，是以廣電事業經營者可能在不知的情況下因被間接投資而違法受罰。\n二、據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NCC過去一連串因業者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而作的裁罰處分，已屢遭行政法院撤銷，顯見現行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二之罰則實有不合理之處。","first_time":"2024-05-17","last_time":"2024-06-04","提案編號":"20委1100477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7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