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77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5/LCEWA01_11011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5/LCEWA01_11011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冠廷","林俊憲"],"連署人":["賴惠員","林月琴","蘇巧慧","林宜瑾","王正旭","黃捷","王世堅","蔡易餘","郭昱晴","張雅琳","陳俊宇","陳瑩","鍾佳濱","陳培瑜","徐富癸","李坤城","黃秀芳","吳沛憶","張宏陸","許智傑","林淑芬"],"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5","laws":["01441"],"mtime":"2024-07-10T21:52: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77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777","案由":"本院委員陳冠廷、林俊憲等23人，為保護國人免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控制之資通安全產品的侵害，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多名前TikTok員工證實，TikTok定期將數據回傳給位於北京的母公司，甚至發生中國政府還能透過操縱TikTok的演算法，推廣對他們有利的言論，干預輿論走向，甚至影響他國選舉。\n二、為了因應TikTok等外國敵對勢力控制應用程式的威脅，美國國會最近通過《保護美國免受外國敵對勢力控制應用程式法案》，要求網路應用程式如TikTok必須從其中國母公司分離，突顯美國社會對於由外國控制的應用程式可能對國家安全構成實質威脅的高度警覺。\n三、為保護國人免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控制之資通安全產品的侵害，增訂第四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應建立資通安全產品定期評估機制並提出限制建議清單，限制建議清單應送立法院備查，並經立法院同意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限制建議清單所列資通安全產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我國應用程式商店中提供下載與更新服務。\n四、另於第八條增訂第八項，應用程式商店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之罰金。","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22-05-20-全文修正:4","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為保護國人免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控制之資通安全產品的侵害，主管機關應建立資通安全產品定期評估機制並提出限制建議清單，該清單所列資通安全產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我國應用程式商店中提供下載與更新服務。","修正":"第四條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n\n為保護國人免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控制之資通安全產品的侵害，主管機關應建立資通安全產品定期評估機制並提出限制建議清單，限制建議清單應送立法院備查，並經立法院同意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限制建議清單所列資通安全產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我國應用程式商店中提供下載與更新服務。"},{"現行":"第八條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n\n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n\n第一項、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n\n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n\n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自然人亦科各該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22-05-20-全文修正:8","說明":"新增第八項。明定應用程式商店違反第四條第二項之罰則。","修正":"第八條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n\n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n\n第一項、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n\n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n\n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自然人亦科各該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n\n應用程式商店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之罰金。"}]}],"first_time":"2024-05-24","last_time":"2024-06-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7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