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8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5/LCEWA01_110115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5/LCEWA01_110115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申翰"],"連署人":["張雅琳","賴惠員","邱議瑩","郭國文","黃捷","王正旭","徐富癸","李柏毅","王世堅","吳沛憶","蔡易餘","王美惠","陳素月","林淑芬","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5","laws":["03616"],"mtime":"2024-07-10T21:52: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8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841","案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鑒於臺灣社會中孕產家庭有越來越多的新手爸爸、伴侶，有意願積極參與生產準備，卻常苦無假別使用，另研究指出，施行生產與親職的教育課程，結合生理、心理、社會的產前準備，都有助於創造良好的孕產經驗，銜接親職生活。為建構我國友善孕產的職場環境，促進工作及家庭平衡，在不影響現行勞保給付補助及雇主成本之變動下，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孕產家庭有越來越多的新手爸爸、伴侶，有意願積極參與生產準備，卻常苦無管道與資源。因此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中的孕婦的「產檢假」以及孕婦伴侶的「陪產及陪產檢假」改名為「生產準備假」，同時放寬適用範圍，不限只能用在陪產、產檢或陪產檢，也能適用於參與產前教育。\n二、根據研究報告指出，產前課程有利於產家充分認識生產，更從容不迫地準備生產，以及面對生產挑戰的心理準備（Amis & Green 2013；廖淑媛2021）。瑞典以優質的生產教育著稱，值得臺灣借鏡。瑞典政府從1980年開始推行，針對孕婦以及雙親，施行生產與親職的教育課程；最興盛時期，包括8-10次的課程。這類結合生理、心理、社會的產前準備，都有助於創造良好的孕產經驗，銜接親職生活。","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中的孕婦的「產檢假」以及孕婦伴侶的「陪產及陪產檢假」改名為「生產準備假」，同時放寬適用範圍，不影響現行勞保給付與雇主權益，不限只能用在陪產、產檢或陪產檢，也能適用於參與產前教育。\n\n根據研究報告指出，產前課程有利於產家充分認識生產，更從容不迫地準備生產，以及面對生產挑戰的心理準備（Amis & Green 2013；廖淑媛2021）。瑞典以優質的生產教育著稱，值得臺灣借鏡。瑞典政府從1980年開始推行，針對孕婦以及雙親，施行生產與親職的教育課程；最興盛時期，包括8-10次的課程。這類結合生理、心理、社會的產前準備，都有助於創造良好的孕產經驗，銜接親職生活。","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n\n生產準備假，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first_time":"2024-05-24","last_time":"2024-06-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8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