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84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5/LCEWA01_110115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5/LCEWA01_110115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王鴻薇"],"連署人":["徐欣瑩","陳超明","翁曉玲","陳永康","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黃仁","邱鎮軍","黃建賓","張智倫","楊瓊瓔","林思銘","林倩綺","柯志恩","涂權吉","陳玉珍","魯明哲","羅明才","邱若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5","laws":["01417"],"mtime":"2024-07-10T21:51:2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84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844","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王鴻薇等22人，有鑒於兵役法規定緩召對象為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但該項目內並未包含幼兒園階段教師與教保員，為穩定國內幼兒教育階段之教育品質與幼兒學習權益，爰擬具「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幼兒園階段之教保服務人員納入緩召對象之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幼兒教育為當前國家重要教育政策推展方向，在少子女化的影響下，幼兒照護與教育的品質日益重要，據教育部統計2-5歲幼兒在學率（含公私立幼兒園）超過八成，顯見社會對幼兒教育之重視。\n二、據教育部統計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數100年男性僅130員，至112年為1,187員成長八倍，幼兒園男性教保服務人員常於學期當中收到教育召集令，不利學齡前學習連續，影響幼兒教育之品質。\n三、對照國民教育階段與高中職階段男性教師納入緩召的制度，而從事幼教男性人員則無相對措施。為穩定國內幼兒教育階段之教育品質與幼兒學習權益，爰提案修法將幼兒園階段之教保服務人員納入緩召對象。","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緩召：\n\n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n\n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n\n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n\n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n\n(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n\n(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n\n(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n\n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n\n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16-05-03-修正:51","說明":"一、幼兒教育為當前國家重要教育政策推展方向，在少子女化的影響下，幼兒照護與教育的品質日益重要，據教育部統計2-5歲幼兒在學率（含公私立幼兒園）超過八成，顯見社會對幼兒教育之重視。\n\n二、據教育部統計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數100年男性僅130員，至112年為1,187員成長八倍，幼兒園男性教保服務人員常於學期當中收到教育召集令，不利學齡前學習連續，影響幼兒教育之品質。\n\n三、近來更因許多男性投入幼兒教育工作，時有同一班級中兩位男性教保服務人員同時被教召之狀況，將影響幼兒教育之課程連貫性，對照國民教育階段與高中職階段男性教師納入緩教召的制度，而從事幼教男性人員則無相對措施。\n\n四、為穩定國內幼兒教育階段之教育品質與幼兒學習權益，爰提案修法將幼兒園階段之教保服務人員納入緩召對象。","修正":"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緩召：\n\n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n\n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n\n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n\n四、任教於公私立幼兒園之專任教師、教保員。\n五、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n\n(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n\n(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n\n(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n\n六、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n\n七、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first_time":"2024-05-24","last_time":"2024-06-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8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