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8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5/LCEWA01_110115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5/LCEWA01_110115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王鴻薇"],"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涂權吉","翁曉玲","盧縣一","黃建賓","林倩綺","柯志恩","邱若華","陳永康","黃仁","張智倫","徐欣瑩","陳玉珍","蘇清泉","邱鎮軍","吳宗憲","楊瓊瓔","魯明哲","羅明才","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5","laws":["01542"],"mtime":"2024-07-10T21:51:3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84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845","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王鴻薇等23人，鑒於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為管理我國上市櫃公司之重要主管單位，為維護證券市場之公平與紀律，致力打造適合我國產業發展之市場環境，應適當規範董事長及總經理離職後，限制迴避原職務直接相關利益衝突，以降低弊端發生。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訂定旋轉門條款，限制董事長、總經理離職後三年內之任職範圍，俾利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之永續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為國內資本市場重要一環，其穩健經營，方能有效推動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之發展，進而協助企業順利於資本市場募集資金，惟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於其董事長、總經理離職後利益迴避之規定付之闕如。\n二、為避免董事長、總經理離職後，與原擔任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職位，爰明訂董事長、總經理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相關職位，俾利降低弊端發生，使資本市場更加健全發展。","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所，謂依本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law_content_id":"01542:01542:1968-04-16-制定:12","說明":"一、鑒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設立之法源依據為本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惟卻未如同證券交易所有明確定義，爰增訂第二項，將櫃買中心定義納入。\n\n二、鑒於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為我國管理上市櫃公司之重要組織，其董事長總經理之廉潔甚為重要，爰增訂第三項，禁止董事長、總經理離職後，擔任與原任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職位；又因上述限制，涵蓋範圍甚廣，為兼顧比例原則，因此以「離職後三年內」為限制期間，且以「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作為限制之內容，應屬合理，違反之效果則為當然解任。","修正":"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所，謂依本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n\n本法所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謂依本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法人。\n曾擔任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董事長、總經理者，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其已擔任者，當然解任。"}]}],"first_time":"2024-05-24","last_time":"2024-06-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8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