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84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5/LCEWA01_110115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5/LCEWA01_110115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邱鎮軍"],"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涂權吉","羅明才","翁曉玲","盧縣一","黃建賓","張智倫","柯志恩","邱若華","王鴻薇","陳永康","黃仁","林倩綺","陳玉珍","林思銘","徐欣瑩","蘇清泉","吳宗憲","魯明哲","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5","laws":["04547"],"mtime":"2024-07-10T21:51: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84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846","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邱鎮軍等23人，有鑑於新興毒品如雨後春筍般出現，製毒與販賣手法日新月異，為有效降低毒品危害發生，應從源頭製毒與販毒進行斷絕，以有效遏止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的犯罪行為，為積極防止毒品入侵校園，防範危害未成年身心健康，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相關罰金額度，及增訂再犯之處分，以強化嚇阻之功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蔡政府上任後不久就喊出「毒品零容忍」的口號，但對照近幾年因毒品死亡案件的數據，或近來多起因毒引起的治安事件，政策口號似乎都禁不起檢驗。\n二、臺灣毒品犯罪問題氾濫、防制成效仍舊不佳。為有效降低毒品危害發生，應從源頭製毒與販毒進行斷絕，爰修訂本法第四條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及第六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販賣、施用毒品等二條文之罰金額度，及增訂再犯之處分，以有效嚇阻毒品危害之發生。","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9-12-17-修正:6","說明":"臺灣毒品犯罪問題氾濫、防制成效仍舊不佳。為有效降低毒品危害發生，應從源頭製毒與販毒進行斷絕，爰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罰金額度，及增訂再犯之處分，以有效嚇阻毒品危害之發生。","修正":"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n\n再犯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3-06-06-全文修正:6","說明":"台灣毒品犯罪問題氾濫、防制成效仍舊不佳。為有效降低毒品危害發生，爰提高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販賣、施用之罰金額度，及增訂再犯之處分，以有效嚇阻毒品危害之發生。","修正":"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販賣、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使人販賣、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販賣、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販賣、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再犯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first_time":"2024-05-24","last_time":"2024-06-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84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