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84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5/LCEWA01_11011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5/LCEWA01_11011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王鴻薇","蘇清泉","張智倫"],"連署人":["徐欣瑩","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陳超明","翁曉玲","盧縣一","黃建賓","林倩綺","涂權吉","羅明才","陳永康","黃仁","林思銘","吳宗憲","柯志恩","邱鎮軍","陳玉珍","魯明哲","邱若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5","laws":["03615"],"mtime":"2024-07-10T21:51:3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84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847","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王鴻薇、蘇清泉、張智倫等23人，鑒於現行就業服務法規範外籍家庭看護工在我國境內工作時間累計上限不得逾十四年，致許多有老人、身心障礙者等長期照護需求之家庭，在培養良久習慣與深厚感情後，卻必須面臨重新訓練及適應新看護之衝擊影響，無疑對沉重的照護壓力雪上加霜。為造福老殘、節省雇主訓練成本及避免照顧之空窗期，並留用優秀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外籍看護工之工作年限延長至二十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臺灣外籍勞工政策的法源基礎，源於就業服務法之制訂與施行，101年通過外籍勞工在台工作年限最長12年，104年放寬外籍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且符合一定之資格條件者，可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n二、內政部112年8月公布111年簡易生命表，國人的平均壽命為79.84歲，另統計分析104年人口80歲以上72萬餘人、90歲以上10萬餘人，112年80歲以上90萬餘人、90歲以上15萬餘人，短短9年期間分別大幅成長25%及48%，顯示臺灣少子化、高齡化的趨勢難以逆轉，將邁入超高齡社會。\n三、考量104年10月修法後，部分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年限亦已屆滿，由於許多家庭與看護工已互相建立穩定之信賴關係，彼此具有相當默契，如今恐將面臨分離與重新適應、訓練新看護工之負擔，對有長期看護需求之家庭，重要性不言而喻，為減輕有長期照護需求家庭之壓力及受照護者心理影響，爰提出修法。","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n\n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n\n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n\n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n\n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n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6-10-21-修正:59","說明":"一、臺灣外籍勞工政策的法源基礎，源於就業服務法之制訂與施行，101年通過外籍勞工在台工作年限最長12年，104年放寬外籍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且符合一定之資格條件者，可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n\n二、內政部112年8月公布111年簡易生命表，國人的平均壽命為79.84歲，另統計分析104年人口─80歲以上72萬餘人、90歲以上10萬餘人，112年80歲以上90萬餘人、90歲以上15萬餘人，短短9年期間分別大幅成長25%及48%，顯示臺灣少子化、高齡化的趨勢難以逆轉，將邁入超高齡社會。\n\n三、考量104年10月修法後，隨著延長年限即將屆至，許多有老人、身心障礙者等長期照護需求之家庭，必須面臨重新訓練及適應新看護之衝擊影響，無疑對沉重的照護壓力雪上加霜。為減輕家庭照護壓力、節省雇主訓練成本及避免照顧之空窗期，甚至減少逃逸、降低仲介費用，並留用優秀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爰修正第6項，將工作年限由14年放寬至20年。","修正":"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n\n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n\n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n\n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n\n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二十年。\n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4-05-24","last_time":"2024-06-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84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