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87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5/LCEWA01_110115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5/LCEWA01_110115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李坤城"],"連署人":["邱志偉","陳俊宇","蘇巧慧","黃捷","吳琪銘","李柏毅","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素月","徐富癸","羅美玲","吳沛憶","陳培瑜","蔡易餘","許智傑","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5","laws":["01186"],"mtime":"2024-07-10T21:52:4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87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871","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李坤城等18人，鑒於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公布之日起，即限制營造業於一定期間內之承攬總額不得超逾淨值二十倍。惟此規定歷經數十載均未變革，考量物價指數大幅波動、產業型態轉變等，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自營造業法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公布起，其第一項即明定營造業於一定期間內之承攬總額不得超逾淨值二十倍，又該一定期間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然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所訂定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其一定期間恆訂為一年。前述辦法雖曾於一百零七年及一百零九年間，因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而提高部分類別工程之承攬造價限額，惟對本法一定期間之承攬總額限制，卻皆無更動。\n二、近二十年來，營建物價指數攀升，社會、經濟、環境、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等法令變革，台商回流、危老改建、前瞻基礎建設蓬勃以及缺工缺料等各項因素影響，導致工程量體大幅增加，施工工期延長等，已為營造市場必然趨勢，實與當年制訂此法之時空背景有顯著之改變，對於一定期間之承攬總量管制，與目前情況有所脫節，應重為審酌。\n三、另，近年巨額或統包工程案件比例增多，尤為統包工程，其性質與傳統施工不同，於前期設計階段，尚未投入機具、物料成本時，應無特別管制之必要。巨額工程案件亦同，金額龐大，勢必與工期成等比，然工程進度有其曲線，概以一年期間之定額作為承攬總量管制之標準，不符現今營造產業現況，亦容易造成案件難有營造業者承作，使工期愈延宕，形成惡性循環。\n四、承上，原內政部制定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訂定之一定期間，未區別不同類性工程案件，例如統包工程、一般工程等。對於承攬規模較大或工期較長之營造業者，似有不公，爰授權主管機關應對此有調整或不同計算機制之空間。\n五、綜上所述，爰修正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高承攬總額限制至淨值三十倍，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不同特性之工程類別，應訂立不同之管制期間及總額限制。","對照表":[{"law_id":"01186","law_name":"營造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n\n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6:01186:2003-01-13-制定:26","說明":"一、考量營造業承攬工程現況，爰修正第一項，提高承攬總額為淨值三十倍。\n\n二、因應不同工程類型，例如巨額或統包工程等重大公共工程案件，其承攬總額管制方式或一定期間應有所區別，第二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為此制定辦法，另配合本項修正，原內政部制定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應一併檢討修正。","修正":"第二十三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三十倍。\n\n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一定金額以上之重大公共工程承攬總額管制計算方式及一定期間之認定與調整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4-05-24","last_time":"2024-06-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87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