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91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5/LCEWA01_110115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5/LCEWA01_110115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639/113450163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639/113450163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639/113450163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639/113450163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25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9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5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20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3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30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5080000"}],"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王鴻薇","廖偉翔","邱鎮軍","林沛祥","邱若華"],"連署人":["黃建賓","羅廷瑋","黃仁","翁曉玲","牛煦庭","鄭正鈐","魯明哲","盧縣一","葉元之","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柯志恩","謝龍介","傅崐萁","陳雪生","楊瓊瓔","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5","laws":["03615"],"mtime":"2024-07-10T21:51: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91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911","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廖偉翔、邱鎮軍、林沛祥、邱若華等22人，鑑於我國現今70至100歲人口約有275萬人，80歲以上就有90萬人，老人照護成為社會發展重要議題。老人照護需求大幅提高，家屬負擔益加重，為減輕家屬負擔，針對申請外國籍家庭看護工之資格放寬至年滿80歲以上長者，免經醫療機構評估，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現今70至100歲人口約有275萬人，80歲以上就有90萬人，老人照護是一個關乎社會福祉的重要議題。隨著國人壽命延長，我國老年人口快速成長，2018年已成為高齡社會，我國2025年將超過更將邁向超高齡社會。\n二、由於少子女化，造成我國勞動力短缺，本國籍看護能量不足，使具長照需求之家庭負擔沉重。\n三、為使有長照需求之年長者，獲得妥適的照顧，並減輕家庭照護負擔，放寬年滿80歲以上長者申請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時，免經醫療機構評估，亦即免附巴氏量表，滿足長照量能之需求。","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52","說明":"一、增列第三項，明定雇主依前項審查標準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免附巴氏量表）。\n\n二、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修正":"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前項審查標準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first_time":"2024-05-24","last_time":"2024-06-2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91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