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9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5/LCEWA01_110115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5/LCEWA01_110115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蘇清泉","徐巧芯"],"連署人":["陳雪生","黃建賓","張嘉郡","張智倫","廖偉翔","王育敏","邱若華","許宇甄","陳超明","游顥","鄭正鈐","顏寬恒","黃仁","丁學忠","鄭天財Sra Kacaw"],"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5","laws":["07199"],"mtime":"2024-07-10T21:51: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91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917","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徐巧芯等18人，為因應未來少子化、招生數生源不足現實狀況，在兼顧私立學校精進朝小而美永續辦學，並保障憲法私人興學基本權，爰擬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中，以院、所、科及學位學程比例，做為預警以及專業輔導校依據與判定，無助於私校主題性發展、體質調整與精進改善。\n二、為落實朝向小而美、主題特質等永續辦學方向，建議刪除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條文：「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全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有關未達招生比率部分。","對照表":[{"law_id":"07199","law_name":"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者，列為預警學校：\n\n一、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有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虞。\n\n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全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n三、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不通過。\n\n四、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n\n學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預警學校，並得對其進行財務查核、提供諮詢輔導或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law_content_id":"07199:07199:2022-04-22-制定:5","說明":"一、為因應未來少子化、招生數生源不足現實狀況，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予以刪除。\n\n二、條文內款次調整。","修正":"第五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者，列為預警學校：\n\n一、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有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虞。\n\n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不通過。\n\n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n\n學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預警學校，並得對其進行財務查核、提供諮詢輔導或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現行":"第六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者，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n\n一、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n\n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全校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n三、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經檢核結果仍為不通過。\n四、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學校合格教師比率仍未達百分之五十。\n\n五、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且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n\n六、三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達二次以上。\n\n七、違反私立學校法、有關教育法規或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情節嚴重，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n\n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並應公開查核輔導紀錄，至該校經審議會審議免除為止。\n\n前條預警學校之查核認定、免除基準與程序、第一項專案輔導學校之審議認定基準、程序、公告方式、輔導、監督、免除專案輔導之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本條例施行前已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仍符合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law_content_id":"07199:07199:2022-04-22-制定:6","說明":"一、為因應未來少子化、招生數生源不足現實狀況，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予以刪除。\n\n二、條文內款次調整。","修正":"第六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者，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n\n一、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n\n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經檢核結果仍為不通過。\n\n三、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學校合格教師比率仍未達百分之五十。\n\n四、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且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n\n五、三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達二次以上。\n\n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有關教育法規或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情節嚴重，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n\n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並應公開查核輔導紀錄，至該校經審議會審議免除為止。\n\n前條預警學校之查核認定、免除基準與程序、第一項專案輔導學校之審議認定基準、程序、公告方式、輔導、監督、免除專案輔導之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本條例施行前已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仍符合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first_time":"2024-05-24","last_time":"2024-06-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9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