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942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75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4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4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6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0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2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8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790000"}],"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5","laws":["01949"],"mtime":"2024-08-02T08:45:58+08:00","first_time":"2024-05-24","last_time":"2024-07-16","提案人":["徐巧芯","游顥","翁曉玲","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942號","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游顥、翁曉玲、廖偉翔等19人，鑑於中小企業僱用大量基層員工，然企業盈餘分配不均成為低薪關鍵一環。我國勞動者在經濟成長果實的分享比重愈益萎縮的情形下，政府應鼓勵中小企業加薪，並給予稅賦優惠。且我國中小企業就業人數占全國就業人數維持8成以上，惟因中小企業因規模關係，在資金、行銷、生產上無法與大型企業相提並論，進而造成中小企業薪資普遍低落。為解決低薪問題，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規範目前中小企業加薪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的額度，由目前的130%提高至180%，為青年加薪可扣抵稅額的年齡，從24歲以下放寬到35歲以下，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目前的150%，提高到180%，以增進企業為員工加薪的誘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洪孟楷","傅崐萁","林思銘","陳永康","張智倫","陳菁徽","陳超明","羅明才","陳雪生","謝龍介","王鴻薇","楊瓊瓔","羅智強","牛煦庭","廖先翔"],"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5-12-18-修正:45","說明":"一、鑒於國際貿易局勢變化及產業發展趨勢，中小型企業正面臨升級轉型的挑戰。為鼓勵中小企業持續升級轉型，投入創新研發、鼓勵智慧財產權流通的稅務優惠措施變得迫切。另外，對於現有的薪資費用加成減免稅收政策，過去已有兩次增聘員工的優惠措施，但僅有一次啟動了薪資費用加成減免。而近年來全球產業快速轉型，國內的少子化和高齡化趨勢也不容忽視。為了幫助中小企業保留人才和提高基層員工的薪資水平，爰此優化薪資增加的稅收優惠措施，以期促進中小企業多元化人才的增聘，並提高薪資水準。\n\n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失業率資料，從失業勞工之年齡結構可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失業率最高，其次為年齡區間二十五至二十九歲者，為有效降低年輕勞工之失業率，鼓勵企業增加僱用年輕勞工之因，宜給相較於其他年齡層失業勞工更優惠之租稅滅免。查我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定義青年為十五至三十五歲以下，爰此修改青年加薪可扣抵稅額的年齡，從二十四歲以下，放寬到三十五歲以下，並提高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增進企業為員工加薪的誘因。","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八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八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八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說明":"一、鑒於國際貿易局勢變化及產業發展趨勢，中小型企業正面臨升級轉型的挑戰。為鼓勵中小企業持續升級轉型，投入創新研發、鼓勵智慧財產權流通的稅務優惠措施變得迫切。另外，對於現有的薪資費用加成減免稅收政策，過去已有兩次增聘員工的優惠措施，但僅有一次啟動了薪資費用加成減免。而近年來全球產業快速轉型，國內的少子化和高齡化趨勢也不容忽視。為了幫助中小企業保留人才和提高基層員工的薪資水平，爰此優化薪資增加的稅收優惠措施，以期促進中小企業多元化人才的增聘，並提高薪資水準。\n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失業率資料，從失業勞工之年齡結構可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失業率最高，其次為年齡區間二十五至二十九歲者，為有效降低年輕勞工之失業率，鼓勵企業增加僱用年輕勞工之因，宜給相較於其他年齡層失業勞工更優惠之租稅滅免。查我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定義青年十五至為三十五歲，爰此修改青年加薪可扣抵稅額的年齡，從二十四歲以下，放寬到三十五歲以下，並提高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增進企業為員工加薪的誘因。","提案編號":"20委1100494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94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