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16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6/LCEWA01_110116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6/LCEWA01_110116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740/114240274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740/114240274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5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翁曉玲等24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23人、委員傅崐萁等24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2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刪除第五十條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183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5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3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4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2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衛星廣播電視法刪除第五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280000"}],"議案名稱":"「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5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智強","牛煦庭","王鴻薇","林沛祥","邱鎮軍","洪孟楷","徐巧芯","陳玉珍","黃健豪","葉元之","廖偉翔","鄭正鈐","賴士葆","羅廷瑋","蘇清泉"],"連署人":["游顥","黃仁","呂玉玲","翁曉玲","謝衣鳯","陳永康","盧縣一","謝龍介","吳宗憲","張智倫","林倩綺","萬美玲","廖先翔","丁學忠","麥玉珍","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陳超明","涂權吉","楊瓊瓔","顏寬恒","黃建賓","陳菁徽","傅崐萁","張啓楷","林國成","許宇甄","李彥秀","張嘉郡","徐欣瑩","高金素梅","邱若華","林德福","王育敏","柯志恩","魯明哲","葛如鈞","陳雪生","馬文君","羅明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6","laws":["02415"],"mtime":"2025-12-29T18:14: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16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162","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牛煦庭、王鴻薇、林沛祥、邱鎮軍、洪孟楷、徐巧芯、陳玉珍、黃健豪、葉元之、廖偉翔、鄭正鈐、賴士葆、羅廷瑋、蘇清泉等55人，鑑於履行憲法對新聞自由之保障，以及健全我國衛星廣播電視發展與維護公眾視聽權益與多元化，現行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相關規範未盡周全，考量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註銷執照、不予換照，對我國新聞自由、民眾視聽權益與多元化之衝擊，以及將形成不可回復之損害，爰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明定捍衛新聞自由作為本法宗旨。\n二、新增新聞頻道之定義，係指專以製播新聞（節目）為主之頻道。\n三、參照《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規範，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之執照期限延長至九年。並配合執照有效期延長，將評鑑辦理訂為取得執照屆滿五年時。鑒於新聞台，即以播放新聞頻道為主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我國新聞與言論自由至關重要，為避免政治不當干預，降低政府對新聞自由的管制密度，故調整執照期限為永久。\n四、課予主管機關積極輔導改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責任。鑒於評鑑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等事項對執照註銷與否至關重要，因此主管機關須定期檢討、與時俱進，並送立法院審查。為避免執照註銷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明定被註銷者若提起行政救濟，於訴願期間或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前，執照繼續有效。\n五、本法現行規定，主管機關審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申請時，若認定申請人有營運不善之虞，或令限期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但考量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不成，失去營運資格，將對我國新聞自由與公眾視聽權益與多元化造成嚴重衝擊，且會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故主管機關應先窮盡一切手段，先行協助營運不善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輔導後，讓申請人予以補正資料，若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且持續不改善時，才得駁回其申請。而針對營運不善之認定標準與駁回申請之處分程序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救濟，亦須以法律定之，透過完備法制，減少社會爭議。而為避免致使新聞台與新聞自由受到不可回復原狀之損害，主管機關對新聞台做出不予換照處分後，救濟期間與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前，申請人之證照亦繼續有效。","對照表":[{"law_id":"02415","law_name":"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2","說明":"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89號揭示，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因此增列捍衛新聞自由作為本法之立法宗旨。","修正":"第一條　為捍衛新聞自由，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n\n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n\n三、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指直接向訂戶收取費用，利用自有或他人設備，提供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n\n四、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自有或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將節目或廣告經由衛星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n\n五、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利用衛星播送節目或廣告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外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n\n六、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頻器）：指設置在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其功用為接收地面站發射之上鏈信號，再變換成下鏈頻率向地面發射。\n\n七、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利用衛星以外之方式，以一定頻道名稱之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n\n八、購物頻道：指專以促銷商品或服務為內容之廣告頻道。\n\n九、內部控管機制：指含內部控管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品質控管作業流程及節目與廣告製播規範等控管制度。\n\n十、節目：指依排定次序及時間，由一系列影像、聲音及其相關文字所組成之獨立單元內容。\n\n十一、廣告：指為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所播送之影像、聲音及其相關文字。\n\n十二、贊助：指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為推廣特定名稱、商標、形象、活動或產品，在不影響節目編輯製作自主或內容呈現之完整情形下，而提供金錢或非金錢之給付。\n\n十三、置入性行銷：指為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服務或其相關資訊、特徵等之行為。","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3","說明":"一、新增新聞頻道之定義。\n\n二、款號變動。","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n\n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n\n三、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指直接向訂戶收取費用，利用自有或他人設備，提供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n\n四、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自有或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將節目或廣告經由衛星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n\n五、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利用衛星播送節目或廣告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外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n\n六、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頻器）：指設置在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其功用為接收地面站發射之上鏈信號，再變換成下鏈頻率向地面發射。\n\n七、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利用衛星以外之方式，以一定頻道名稱之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n\n八、新聞頻道：指專以製播新聞（節目）為主之頻道。\n九、購物頻道：指專以促銷商品或服務為內容之廣告頻道。\n\n十、內部控管機制：指含內部控管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品質控管作業流程及節目與廣告製播規範等控管制度。\n\n十一、節目：指依排定次序及時間，由一系列影像、聲音及其相關文字所組成之獨立單元內容。\n\n十二、廣告：指為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所播送之影像、聲音及其相關文字。\n\n十三、贊助：指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為推廣特定名稱、商標、形象、活動或產品，在不影響節目編輯製作自主或內容呈現之完整情形下，而提供金錢或非金錢之給付。\n\n十四、置入性行銷：指為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服務或其相關資訊、特徵等之行為。"},{"現行":"第十一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之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n\n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代理商之執照，其有效期間以代理契約書所載代理權期間為準，最長不得逾六年。","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13","說明":"一、參照《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規範，將執照期限延長至九年。\n\n二、鑒於新聞台對我國新聞與言論自由至關重要，為避免政治不當干預，故調整執照期限為永久。","修正":"第十一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之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n\n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代理商之執照，其有效期間以代理契約書所載代理權期間為準，最長不得逾九年。\n\n以新聞頻道為主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執照期限為永久。"},{"現行":"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於該事業取得執照屆滿三年時，辦理評鑑。\n\n前項評鑑結果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許可，並註銷其執照。\n\n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20","說明":"一、配合執照有效期延長至九年，將評鑑辦理訂為取得執照屆滿五年時。\n\n二、課予主管機關積極輔導改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責任。\n\n三、鑒於評鑑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等事項對執照註銷與否至關重要，因此主管機關須定期檢討、與時俱進，並送立法院審查。\n\n四、為避免執照註銷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故明定被註銷者若提起行政救濟，於訴願期間或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前，執照繼續有效。","修正":"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於該事業取得執照屆滿五年時，辦理評鑑。\n\n前項評鑑結果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先協助輔導改善，再令其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許可，並註銷其執照。\n\n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每五年檢討之，並送立法院審查。\n執照遭註銷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若提起行政救濟，於訴願期間或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前，執照繼續有效。\n本條修正通過後，效力溯及既往，適用爭訟中案件。"},{"現行":"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查，認申請人有營運不善之虞，或令限期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22","說明":"一、鑒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關閉，對我國新聞自由與公眾視聽權益與多元化之衝擊，故課予NCC前端輔導改善責任，若持續無法改善，才得做換照處分；針對營運不善之認定標準與駁回申請之處分程序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救濟，亦須以法律定之，完備法制化，避免社會爭議。\n\n二、考量現行法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不予換照，即使行政訴訟勝訴，亦須重新申請換照，無疑對申請人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故明定救濟期間與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前，申請人之證照繼續有效，避免致使新聞台與新聞自由受到不可回復原狀之損害。","修正":"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查，認申請人有營運不善之虞，應先協助輔導改善。主管機關令申請人限期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且持續不改善時，得駁回其申請。\n\n前項關於營運不善之認定標準與駁回申請之程序與救濟，另以法律定之。\n救濟期間與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前，申請人之執照繼續有效。\n本條修正通過後，效力溯及既往，適用爭訟中案件。"}]}],"first_time":"2024-05-31","last_time":"2025-12-2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16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