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16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6/LCEWA01_110116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6/LCEWA01_110116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連署人":["涂權吉","陳菁徽","邱鎮軍","蘇清泉","黃仁","盧縣一","張智倫","洪孟楷","黃健豪","林思銘","鄭正鈐","吳宗憲","廖偉翔","顏寬恒","廖先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6","laws":["01448"],"mtime":"2024-07-10T21:50: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16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163","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鑑於近年全球通膨，物價飛漲，自年金改革施行後，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已近7.5%，主計總處亦編算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指出物價成長對高齡者影響更為嚴重。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照顧軍人之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查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不能隨物價指數累積年增率適時調整給付，致已影響退伍實質所得，與損及基本生活所需，且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爰此，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相關機關應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以符照顧軍人之旨。","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21-12-28-修正:43","說明":"一、查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雖訂有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與未規定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之調整重新計算，然受限公人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規定，已退伍軍人除不能隨在職人員調整重新計算，又不能隨物價指數累積年增率適時調整給付，致已影響退伍實質所得，與損及基本生活所需。\n\n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爰修正本條文增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刪除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俾符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之宏旨，與照顧退伍軍人基本生活之所需。","修正":"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first_time":"2024-05-31","last_time":"2024-06-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16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