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16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6/LCEWA01_110116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6/LCEWA01_110116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議案狀態":"撤案","提案人":["林俊憲","莊瑞雄","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邱議瑩","羅美玲","陳俊宇","林楚茵","范雲","陳冠廷","蘇巧慧","蔡易餘","沈伯洋","王世堅","洪申翰","鍾佳濱","李坤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6","laws":["07107"],"mtime":"2024-09-26T08:51: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16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165","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莊瑞雄、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鑒於國際早已對青年族群訂有《世界青年行動綱領》、《2030青年策略》等指導性政策，且部分國家立有青年專法或青年專責單位，而我國仍停留於2015年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亦缺少青年專責部會統籌，致青年事務散落各機關。為呼應國際對青年議題之重視，且比照兒童及青少年、年長者，亦應保障青年各項權利及福利，同時促進青年發展，並給予相關協助，以求帶動國家整體進步，爰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07","law_name":"青年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青年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青年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層面權利，並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n\n二、依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為本法之青年。\n\n三、參酌韓國《青年基本法》、芬蘭《青年法》皆有明定青年政策、青年事務等規範，爰訂定相關名詞作為本法之主軸。","增訂":"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n\n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並促進其社會參與，增進其福祉。\n\n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相關之公共事務。\n\n四、青年政策：指以青年為主體所實施之政策。\n\n五、青年援助：指為提升青年生活品質，並促其發展，所提供之經濟性援助。"},{"說明":"明定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單位；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本法以青年為主體，應採納青年之意見，故應設立其參與青年政策制定之管道，保障其權利。現行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亦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提供形成政策之參與管道，爰將該制度法制化。","增訂":"第四條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之形成公正及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定）訂青年政策、法律及計畫時，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說明":"聯合國《2030青年策略》指導之聯合國青年事務五大優先事項中，包含支援青年有更多機會得到體面之（decent）工作及生產就業（productive employment）；我國104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其推動策略中包含加強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環境，爰參酌二者訂定第五條。","增訂":"第五條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升青年就業品質，加強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就業及創業環境，並利其職涯發展。"},{"說明":"聯合國《2030青年策略》指導之聯合國青年事務五大優先事項中，包含支援青年獲得更多的教育及健保服務；我國104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其推動策略中包含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爰參酌二者訂定第六條。","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致力營造友善青年之教育環境，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並培養青年技能、創造力、專長。"},{"說明":"參酌我國104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其推動策略中包含打造青年安居且適育之環境；另因應青年居住議題，高房價成為青年成家立業之困境，故青年政策亦應涵蓋「青年安居」，爰訂定第七條。","增訂":"第七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致力營造安居、適居之居住環境。"},{"說明":"參酌我國104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其推動策略中包含長或青年基礎健康資訊，建構青年心理健康服務網絡；另因應青年心理健康問題嚴重，研究顯示近十年之憂鬱症盛行率增加兩成，112年衛生福利部更推動「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為持續辦理相關心理支持性政策，爰訂定第八條。","增訂":"第八條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說明":"經濟獨立可為兒童蛻變為青年之重要指標，美國研究顯示青年經濟獨立時間越趨延後，且獨立比例占比不高，僅33.4%青年完全獨立於父母。為協助青年經濟獨立，更擴大獨立於社會上生存，爰訂定第九條。","增訂":"第九條　政府應積極協助青年經濟獨立，並提供青年援助。"},{"說明":"參酌我國104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其推動策略中包含拓展青年理解多元文化，鼓勵各族群發展其文化，促進文化融合；同時參酌《兒童權利公約》之文化休閒權，使其亦有青年之適用，爰訂定第十條。","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社會及文化活動，支持青年發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並致力營造文化多元及平等之環境。"},{"說明":"聯合國《2030青年策略》指導之聯合國青年事務五大優先事項中，包含保護與促進青年的權利，支持其公民及政治參與；我國104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其推動策略中包含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爰訂定第十一條。","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青年公共參與之機會及管道，確保享有公平及公正之意見表達權利。"},{"說明":"聯合國《無限世代》（Generation Unlimited）之政策意涵提及青年為聯合國工作推動者之一，應納入地方、國家和國際層面的決策機制；我國104年發布《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其推動策略中包含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培育國際化青年人才、提供國際交流整合資訊及機會，為促使我國青年參與國際公共事務，擴大國際間青年合作，政府有責任提供經濟支持，爰訂定第十二條。","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應支持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並得給予經濟性協助。"},{"說明":"一、現行有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推動青年相關政策，惟同時亦有其他部會協助青年政策，如：勞動部關注青年勞動議題、文化部辦理青年文化體驗；另有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提供青年政策意見，故現行青年政策有多重單位辦理。此外，地方政府並非皆設有青年局之青年相關單位。為統一權責，爰應由中央設立專責單位；另為促進各地推動青年事務，地方政府亦應設置青年局處。\n\n二、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要求各級政府應廣邀各界參與青年政策之制定，且為保障民眾參與及考量性別多元，爰訂有人數及單一性別之標準。","增訂":"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並應邀集推動青年發展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青年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青年政策。\n\n前項青年發展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說明":"一、參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有關發布白皮書之規定，明定每四年應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且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此再訂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n\n二、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綱領應同前條之規定，廣邀各界民間人士參與制定，並由行政院每四年召開國是會議討論之，再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增訂":"第十四條　政府應每四年於年度初期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並書明用於青年之所有資源及發展願景。\n\n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四年訂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n\n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依前條之規定，廣納各界意見，並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n\n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說明":"一、為支持青年事務推展，且第十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便應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並明定專款專用，避免預算無法實際用於青年。\n\n二、青年為國家社會之棟樑，對國家未來動向有深遠影響，為協助青年長期發展，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爰明定青年發展基金之設置依據及設立宗旨。","增訂":"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合理分配及專款專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n\n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推動青年發展及辦理青年事務等相關事項。"},{"說明":"聯合國於1999年通過第54/120號決議，將國際青年日訂於每年8月12日，爰明定我國應設立臺灣青年日。","增訂":"第十六條　政府應訂定臺灣青年日，以提升對青年議題之重視。"},{"說明":"明定政府應設立相關研究機構，以精進青年政策，並於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範下公開之。且為利於研究，非有正當理由或違反法令，各相關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研究機構相關資料，惟取得資料之方式須依法為之。","增訂":"第十七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及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保存及定期公開結果，提供青年政策制定及規劃、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n\n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說明":"各地區域之青年發展程度不一且多元，為促進地區青年交流，並支持在地青年發展，且應由政府提供相關協助，爰訂定第十八條。","增訂":"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各地區青年交流及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推動青年事務，並提供青年援助。"},{"說明":"非營利組織及團體經營不易，若無法自主募款，需仰賴政府補助，為協助青年團體發展，並培力青年人才，爰訂定第十九條。","增訂":"第十九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發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說明":"青年政策涉及多項領域，為了解各級政府辦理青年事務之情形，應由行政院長召集部會首長及地方首長，定期召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檢討之。","增訂":"第二十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及地方首長參與。"},{"說明":"本法施行後，將為唯一青年專法，爰應依本法制定相關子法，並修正或廢止其餘青年事務之法規。","增訂":"第二十一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first_time":"2024-05-31","last_time":"2024-07-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1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