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18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6/LCEWA01_110116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6/LCEWA01_110116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涂權吉","張智倫"],"連署人":["黃仁","謝衣鳯","盧縣一","陳菁徽","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高金素梅","馬文君","羅智強","林沛祥","邱鎮軍","羅明才","萬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6","laws":["04819"],"mtime":"2024-07-10T21:50: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18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187","案由":"本院委員涂權吉、張智倫等16人，鑒於我國公民社會日趨成熟，民眾對於村（里）長的服務品質期待日益提升，而我國村（里）長除配合地方政府進行政策推動、宣傳外，還必須作為政府與民間的重要溝通橋樑及窗口。回顧新冠疫情期間，村（里）長義務站在防疫第一線，進行居家訪視、協助檢疫、發放快篩，捨身為己不分晝夜，辛勞奔波不計得失。惟我國村（里）長定位不明，按內政部函釋乃非「狹義公務員」，但又必須肩負執行公務之責任，且村（里）長不同於地方民意代表，得由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付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故使村（里）長推動鄰里業務，常見經費不足、捉襟見肘之窘況。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村（里）長事務費應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彈性調整，並增列春節慰勞金、為民服務費及出國考察費，以慰勞村（里）長一年之辛勞，並協助村（里）長順利進行業務之推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村（里）長業務繁瑣，惟按本法第七條規定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乃齊頭式定錨於固定金額每月新臺幣50,000元，未能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彈性調整，實有礙村（里）長進行日常業務之推動。\n二、然「村（里）長」長年定位模糊、妾身不明，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村（里）長」為地方自治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卻無給職，又按內政部函釋，「村（里）長」乃非「狹義公務員」。職是之故，「村（里）長」執行地方公務依法有責，享公務員福利卻依法無據，現行法規制度顯有失衡之處。\n三、爰此，特提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明定村（里）長事務費應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彈性調整，且增列春節慰勞金、為民服務費、出國考察費，代表國家慰勞村（里）長一年之辛勞，並使村（里）業務得以順利推動。","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22-04-15-修正:7","說明":"一、鑑於「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齊頭式定錨於固定金額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未能依據物價指數及時調整，實欠缺彈性，致有礙村（里）長進行日常業務之推動。\n\n二、然「村（里）長」長年定位模糊、妾身不明，使「村（里）長」執行地方公務依法有責，享公務員福利卻依法無據，可見現行規範顯有失衡之處。\n\n三、爰此，特提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使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應依據費者物價指數，應予以彈性調整，且增列春節慰勞金、為民服務費、出國考察費，代表國家慰勞村（里）長一年之辛勞，並使村（里）業務得以順利推動。","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n前項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定之；或至少每三年應予檢討。\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春節慰勞金、為民服務費、出國考察費，其標準均比照本法附表「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及代表」之標準。\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first_time":"2024-05-31","last_time":"2024-06-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1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