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1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6/LCEWA01_110116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6/LCEWA01_110116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黃秀芳","蔡易餘","賴惠員","王正旭","林月琴","林俊憲","何欣純","李坤城","徐富癸","張雅琳","陳亭妃","張宏陸","邱志偉","許智傑","鍾佳濱","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6","laws":["03623"],"mtime":"2024-07-10T21:50: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19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194","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退休金不同於勞工保險之社會保險性質，勞工退休金類似於強迫儲蓄概念，使勞工年老時有一筆資金運用，藉以保障老年生活。現行法規規定，勞工請領勞工退休金時可選擇按月領取或一次請領，惟每個人退休情況與對退休金規劃均不相同，有的人退休後計畫創業或學習進修，需一筆資金；有的人則需退休後有每月足以維持生活費的資金。是以，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並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之規定無疑是限制勞工對自身退休金規劃的權益。\n二、為使勞工對其退休金領取方式具有充分選擇權，使其能更靈活規劃退休生活，爰此，提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就退休金請領方式，每位勞工可依據個人的需求不同，選擇適合自己的方案。且因多數退休勞工多邁入老年，常遇有大筆醫藥費、緊急特殊等重大變故，急需一筆資金運用，為避免因選擇了按月領取後，突逢變故卻無法轉為一次領的經濟困境，故提出本條修正，放寬勞工退休金領取方式得變更，但以每人一生僅一次為限。","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n\n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n\n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n\n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n\n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6-11-01-修正:28","說明":"一、增列第二項。多數退休勞工多邁入老年，常遇有醫藥費支出及緊急特殊等重大事故，為避免因選擇了月領退休金卻發生經濟上困境，因此增列本項文字允許勞工選擇請領方式後，每人一生得申請變更請領方式一次。\n\n二、選擇按月領取者，得申請變更改為一次領取時，計算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後領回。\n三、新增本條第三項，選擇一次領欲變更為月領者，需於申請變更後30日內繳回原退休金並匯入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帳戶，再依其原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計算每月月退休金。","修正":"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n\n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n\n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n\n依前項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請領勞工得申請變更，但以一次為限。\n選擇一次請領欲變更為月領者，需於申請變更後三十日內繳回原退休金，匯入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依其原核定時已提繳之本金及累積收益計算每月月退休金。\n\n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first_time":"2024-05-31","last_time":"2024-06-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1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