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19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6/LCEWA01_110116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6/LCEWA01_110116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柯志恩","蘇清泉","羅廷瑋"],"連署人":["王鴻薇","洪孟楷","謝龍介","林倩綺","陳菁徽","林思銘","萬美玲","許宇甄","盧縣一","羅智強","葛如鈞","葉元之","李彥秀","黃仁","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6","laws":["01721"],"mtime":"2024-07-10T21:50:3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19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199","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蘇清泉、羅廷瑋等18人，為鼓勵私人捐助興學意願，協助私立學校募款以充實教育資源、提升教學品質，同時落實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用於特定之學校法人及學校，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並將興學基金會之「監督」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強化其財務監管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國家對於私人教育應予以獎勵或補助。惟政府財政困難，未能長期增加對私立學校之獎補助，故私立學校須仰賴校友及社會各界捐款挹注。現行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透過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充抵捐款人之所得總額；指定捐款學校者，個人得充抵50%所得總額，事業得充抵25%費用。\n二、然，捐款人及營利事業捐款給公立學校，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之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為落實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筆捐款意願，爰修正第二項。\n三、另依財政部函釋，對於公立學校「用於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之捐款得全數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故對於私立學校之捐款租稅優惠，亦應以指定用途為限；又考量非現金之捐贈價值認定不易，宜以現金捐贈為限。故比照公立學校限於指定用途始得列舉扣除、認列費用或損失，將對私校捐贈用途限於「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之現金捐贈」，併同刪除各款次。\n四、為避免營利事業假借捐贈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名，與關係企業間違反營業常規之交易或行為，以達其規避稅捐之目的，爰增定第二項但書。\n五、為強化興學基金會之財務監管功能，修正第四項增列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包括「監督」事項。","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73","說明":"一、為落實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筆捐款意願，爰修正第二項，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用於特定之學校法人及學校，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二、比照公立學校限於指定用途始得列舉扣除、認列費用或損失，將對私校捐贈用途限於「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之現金捐贈」'併同刪除第二項各款次。\n\n三、為避免營利事業假借捐贈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名，與關係企業間違反營業常規之交易或行為，以達其規避稅捐之目的，爰增定第二項但書。\n\n四、修正第四項增列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包括「監督」事項。","修正":"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指定用於特定之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之現金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營利事業捐贈行為有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所定不符合常規交易之情形者，不得扣除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管理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first_time":"2024-05-31","last_time":"2024-06-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19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