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20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6/LCEWA01_110116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6/LCEWA01_110116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13/114240261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13/114240261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8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7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0人「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130000"}],"議案名稱":"「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徐欣瑩","廖偉翔"],"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賴士葆","林國成","傅崐萁","翁曉玲","洪孟楷","游顥","陳雪生","林倩綺","邱鎮軍","牛煦庭","謝龍介","楊瓊瓔","林沛祥","羅智強","涂權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6","laws":["01931"],"mtime":"2025-12-05T15:18: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20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201","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廖偉翔等17人，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用語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部分，應予刪除；並審慎建置相關機制，以兼顧社會公益與當事人權益，爰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技師法立法以來歷經九次修正，各種技師戮力服務社會貢獻良多，惟技師執業攸關社會公益、相關當事人權益與技師本人職業權利甚鉅，允宜具備完善執業機制審慎從事。現行法第一項第四款「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用語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部分，應予刪除；但同時應兼顧考量技師執業事項涉及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爰就如技師依客觀事實能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情形者，仍有限制其執業資格之必要。但限制執業資格係屬侵害憲法保障職業權利，應嚴謹審慎為之，爰就其認定方式，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請技師公會代表、學者專家及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組成小組認定，除專業醫療評估不應減少外，同時應增加公會與專家學者共同參與認定，以保障當事人執業權益，爰予修正。且本條第二項「不發」用語與第一項「不發給」用語不相一致，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另增訂第三項明定不能執行業務之認定小組，其組織與運作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以符授權明確化原則。","對照表":[{"law_id":"01931","law_name":"技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n\n一、依第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n\n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n\n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n\n六、受本法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處分。\n\n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law_content_id":"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13","說明":"一、現行法第一項第四款「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用語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應予刪除；但同時應兼顧考量技師執業事項涉及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爰就如技師依客觀事實能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情形者，仍有限制其執業資格之必要；但限制執業資格係屬職業保障憲法權利，應嚴謹審慎為之，爰就其認定方式，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請技師公會代表、學者專家及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組成小組認定，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爰予修正。\n\n二、為與第一項「不發給」用語一致，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n\n三、另增訂第三項．明定不能執行業務之認定小組，其組織與運作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以符授權明確化原則。","修正":"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n\n一、依第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n\n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n\n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技師公會代表、學者專家及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組成小組認定。\n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n\n六、受本法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處分。\n\n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不發給、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n\n第一項第四款認定小組設置、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4-05-31","last_time":"2025-12-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2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