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26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7/LCEWA01_110117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7/LCEWA01_110117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十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連署人":["陳俊宇","徐富癸","邱志偉","李坤城","蘇巧慧","黃捷","李柏毅","王美惠","吳琪銘","陳培瑜","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素月","黃秀芳","羅美玲","范雲","吳沛憶","蔡易餘","林俊憲","許智傑","陳秀寳","洪申翰"],"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7","laws":["01946"],"mtime":"2024-07-10T21:47:5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26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268","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鑒於工廠於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應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任，俾利減少工安事故之發生。民國112年屏東工廠發生大火，造成十人死亡、百人受傷，事故原因包含工廠內存放逾管制量三十倍之危險物品，且未申報予主管機關，使主管機關難以即時監督掌握。為最大程度且積極地保障國人與環境之安全，將處罰金額改採逐次遞增制，以督促違法狀態得以盡速改正。另為符合整體法制，調整相關法條之順序。綜上所述，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十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是類申報義務仰賴工廠之自主性，爰將裁罰改採逐次遞增制，以督促違反狀態得以盡速、即時改正，符合比例原則，有效維護人民權益。（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十三）\n二、為遵循法制體例，「應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責較輕者」，爰調整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十三為第二十八條之十四。（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對照表":[{"law_id":"01946","law_name":"工廠管理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十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之十三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有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law_content_id":"01946:01946:2019-06-27-修正:47","說明":"一、工廠於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應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任，俾利減少工安事故之發生，保障場內勞工、救災人員、周遭工廠或居民之權益。惟目前危險物質之申報，主要係仰賴工廠自主申報。而近年導致環保或工安事故之工廠，多未依照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落實危險物品之申報，使主管機關難以即時監督掌控，危及國人安全與自然環境。\n\n二、例如民國112年屏東明揚工廠發生大火，造成十人死亡、百人受傷，其中更有四名消防員係在未即時、充分知悉火災現場資訊下，前往救援，因而殉職。經查，工廠內存放逾管制量三十倍之危險物品，並未申報，顯見工廠未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任。\n\n三、承前所述，針對工廠違反前述申報危險物品義務者，將處罰改採逐次遞增制，以督促違反狀態得以盡速、即時改正，符合比例原則，有效維護人民權益。","修正":"第二十八條之十三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處罰。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裁處金額逐次遞增至上限金額。\n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期限之規定，或有申報不實。"},{"現行":"第二十八條之十四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law_content_id":"01946:01946:2024-05-07-修正:48","說明":"一、依照行政法規會編印之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法律案罰則之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責較輕者。本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條之十三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顯重於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十三之罰鍰金額。\n\n二、為遵循法制體例，爰調整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十三為第二十八條之十四。","修正":"第二十八條之十四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有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first_time":"2024-06-07","last_time":"2024-06-1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2680000/details"}